04.03 廣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法院判決書的公告

廣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法院判決書的公告

證券代碼:600556 證券簡稱:ST慧球 編號:臨2019-020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一審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第四被告

涉案金額:18,300萬元人民幣(以下幣種同)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在本次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稱“上海一中院”)的一審判決中,相關違規擔保事項被判無效,公司無需對斐訊投資債務承擔擔保責任,故對公司損益並無影響

風險提示:目前該案為一審判決,不排除原告方繼續上訴的可能性,相關訴訟結果仍存在不確定性,提醒投資者注意風險。

廣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慧金公司”、“慧球科技”)於2016年10月31日發佈了《廣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涉及重大訴訟的風險提示性公告》(編號:臨2016—138),上海瀚輝投資有限公司(下稱:“瀚輝公司”)因與上海斐訊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斐訊投資”)、顧國平、上海斐訊數據通信技術有限公司(下稱“斐訊通信”)的借款合同糾紛,向上海一中院遞交了民事起訴狀,請求判令斐訊投資賠償相關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顧國平、斐訊通信、慧球科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019年4月3日,公司收到上海一中院寄送的《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6)滬01民初806號,現將相關判決基本情況公告如下:

一、案件當事人

原告:上海瀚輝投資有限公司

被告一:上海斐訊投資有限公司

被告二:顧國平

被告三:上海斐訊數據通信技術有限公司

被告四:廣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廣西慧金科股份有限公司之舊稱)

二、案件基本情況

2015年5月8日,原告與四名被告簽署《合作協議》,約定由瀚輝公司向斐訊投資提供15,000萬元投資款項,投資期限一年;投資期間斐訊投資向瀚輝公司支付18%/年的基本收益,按季支付;並向瀚輝公司支付超額收益;因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違約方應向非違約方按投資額的10%支付違約金。

顧國平、斐訊通信、慧金公司就《合作協議》項下斐訊投資的義務提供無限連帶責任擔保。

三、原告訴訟請求

原告於2016年10月提交的訴訟請求如下:

1. 斐訊投資向瀚輝公司返還投資款1.5億元;

2. 斐訊投資向瀚輝公司支付以本金1.5億元為基數按每月1.5%計算,自2016年2月11日起計算8個月的基本收益1,800萬元及之後至實際歸還1.5億元投資款之日止計算的基本收益;

3. 斐訊投資向瀚輝公司支付違約金1,500萬元;

4. 顧國平、斐訊通信、慧金公司就上述斐訊投資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5. 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斐訊投資、顧國平、斐訊通信、慧金公司承擔。

四、案件判決情況

對於瀚輝公司認為慧金公司需承擔擔保責任的訴求,上海一中院依法不予支持,主要理由如下:

1、慧金公司簽約時備案的章程第四十一條中規定,公司董事應當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不得違反公司章程規定,未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財產為他人擔保。據此可見,顧國平時任慧金公司董事長,其未經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同意為斐訊投資公司擔保是違反公司章程和該款規定的。同時顧國平作為慧金公司董事,其上述行為也是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2、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四)關聯關係,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係。”據此,因顧國平利用其同時擔任斐訊通信和慧金公司董事的身份為其擔任法定代表人和一人投資的本案主債務人斐訊投資公司的債務擔保,顯然構成關聯交易。該行為違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同時慧金公司擔保行為也違反了公司章程第十七條規定“董事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且未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3、《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和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條第 (二)項均有規定,上市公司一年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據此,因慧金公司繫上市公司,其簽訂係爭協議是2015年5月,該時最近一年度即2014年末公司總資產為54,472,584.15元。顯然擔保金額1.5億元是遠超公司當時資產總值百分之三十的,且未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同意;

4、顧國平利用任該兩公司(慧金公司、斐訊通信)董事身份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對該兩公司未盡忠實勤勉義務為自己私利進行關聯擔保,並代表慧金公司為其一人投資的公司即斐訊投資公司所作係爭擔保存在上述三種違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行為,是未依法經兩公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同意,或授權所作擔保,存在公司利益受損的風險。故顧國平並無代表兩公司對外擔保的權利,其行為系超越權限訂立擔保合同的行為;

5、鑑於瀚輝公司明知顧國平是利用同時擔任斐訊通信公司和慧金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董事身份直接代表三名公司被告與瀚輝公司簽約的職務便利為其一人獨資公司進行擔保,且該兩擔保公司有其他眾多股東,尤其是慧金公司屬公眾性的上市公司,而為法定代表人自己全額投資的一人公司擔保價值1.5億元鉅額債務,又未經該兩公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授權或追認,剝奪了其他股東的知情權和決策權,如上所述一旦對外承擔擔保責任又得不到追償,將嚴重危害大多數股東和上市公司廣大中小公眾股東及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且上述涉係爭擔保的相關法律規定和公司章程均是通過公眾媒體公示的,對違反這些法規、章程為如此鉅額債務擔保可能嚴重危害其他股東和社會公眾利益,作為專業投資公司的瀚輝公司在簽訂係爭協議時,應完全有所意識並作為善意相對人為防止社會公眾利益受損,同時也為防範自身商業風險,應盡到基本的形式審查義務。然而據瀚輝公司自述當時是追問過慧金公司和斐訊通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人員是否經公司決策機構決議,但在該兩公司未進一步出示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情況下,與其簽訂了係爭擔保協議,且事後也未經該些機構追認,故應認定瀚輝公司是知道顧國平是超越權限與其簽約的,依照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擔保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係爭擔保應為無效。

綜上所述,對瀚輝公司的第一、二項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瀚輝公司第四項訴訟請求中,顧國平就瀚輝公司第一、二項請求中斐訊投資公司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也予以支持。對瀚輝公司的其餘請求部分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八項、第二百一十六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上海斐訊投資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上海瀚輝投資有限公司返還投資款1.5億元並支付本金1.5億元按每月1.5%的收益率和利率,自2016年2月11日起計算至實際歸還1.5億元投資款之日止的基本收益和逾期利息損失;

二、被告顧國平就上述第一項判決被告上海斐訊投資有限公司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並在履行清償義務後,享有對被告上海斐訊投資有限公司的追償權;

三、駁回原告上海瀚輝投資有限公司的其餘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956,800元,財產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合計人民幣961,800元,由原告上海瀚輝投資有限公司負擔78,426.23元,被告上海斐訊投資有限公司、顧國平負擔人民幣883,373.77元。

五、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

上海一中院一審明確宣判,相關違規擔保事項無效,公司無需對斐訊投資債務承擔擔保責任,公司判斷不會對當期或期後損益產生重大影響。

上述判決為一審判決,目前公司尚未收到相關上訴的通知。公司高度重視相關訴訟案件,並聘請了專業法律團隊積極應訴,盡最大努力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鑑於相關訴訟仍存在不確定性,公司提醒投資者注意市場風險,後續公司也將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特此公告。

廣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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