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0 土地改革:為什麼要從兩權分置到三權分置

1978年我國農村開始推行聯產承包責任制後,農村土地形成了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兩權分置所有制結構。過去,兩權分置的核心內容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在聯產承包責任制下極大的提高農民生產積極性。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兩權分離分置制度弱化了土地的所有權,除了土地承包經營權這種次級權利,其他的如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自留地使用權、地役權等均不受重視,存在著比較嚴重的問題。

土地改革:為什麼要從兩權分置到三權分置

因此,在新時代背景下,在農地上實現“三權分置”的改革方向,即將承包權與經營權分置,建立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並行分置的農地權利體系。抓緊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明確現有土地承包關係保持穩定並長久不變的具體形式,界定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土地經營權之間的關係。完善農民閒置宅基地和閒置農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和農民房屋財產權,適度放活宅基地和農民房屋使用權。”

為什麼要進行三權分置呢?三權分置主要可以改進原有的“重效率、輕公平”;同時,順應農戶承包集體土地後並不經營,而轉出給本集體其他農戶或非本集體經營者的這一社會現象,使其規範化,有法可依。

土地改革:為什麼要從兩權分置到三權分置

同時,三權分置,可以進一步完善我國農村經濟經營模式、發展方式的轉變、促進農村產業結構的戰略性調整,促進農村生產力發展和農業現代化早日實現,有利於推進城鄉一體發展,促進城鎮化進程。釋放農村經濟活力,優化資源配置,增加農民受益,發展農村市場,促進消費,促進經濟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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