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7 关于对绍兴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绍兴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2019年9月17日,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越龙山”)的间接控股股东绍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绍兴市国资委”)与你公司签订股权划转协议,将其持有的中国绍兴黄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酒集团”)45.9%的股权无偿划转至你公司,使你公司通过黄酒集团间接持有古越龙山41.39%的股权,成为古越龙山间接控股股东。但你公司迟至2019年12月18日公告收购报告书,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你公司应当在2020年1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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