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假冒“3M”商标卖口罩,4人被判刑!

截至3月3日,全国检察机关共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涉疫情刑事犯罪6428件8595人;受理审查逮捕1806件2174人,审查批准逮捕1546件1826人;受理审查起诉1286件1580人,审查提起公诉962件1144人。

近日,最高检发布第四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一、依法惩治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犯罪

案例1:出售三无口罩获利7万元

被判2年8个月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浙江仙居的方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江苏苏州批量采购了白色二层、三层口罩,在明知该口罩属于“三无”劣质产品的情况下,在网上及线下向柯某某、蒋某某等人进行销售。自1月25日至2月5日,共销售25万余只口罩,金额24万元左右,非法获利7万余元。

假冒“3M”商标卖口罩,4人被判刑!

涉案“三无”劣质口罩

2月5日,经检验机构检测,该批口罩的过滤效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系不合格产品。

2月6日,仙居县公安局对方某某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仙居县检察院介入侦查,提出了补充相关证据意见。10日,仙居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仙居县检察院同日作出批捕决定。12日,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次日,仙居县检察院对被告人方某某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并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14日,仙居县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方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53700元,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口罩。

案例2:倒卖不合格消毒液

批捕!

1月25日,湖北孝感人杨某见当地疫情比较严重、防疫物资紧缺,遂与桂某商议做防疫物资生意——由桂某负责组织货源,由杨某负责销售。27日,桂某托亲戚从河北石家庄市购买了30700公斤“卫蓝”牌84消毒液,并于31日运至孝感。

当天,杨某与桂某在收货时发现该批84消毒液是“冀蓝”牌,与事先约定的品牌、生产厂家及产品合格证书均不一致,且接收的消毒液没有粘贴商标,而是将商标标识与货物分开搁放,商标上也看不到应有的“消准”字样。

桂某和杨某明知上述情况,仍将其中6000公斤消毒液销售给孝感市孝南区两个镇的防疫指挥部,将24000公斤销售给药商刘某,销售金额共计14.8万元。药商刘某于当天销售给孝感市某区防疫指挥部10000公斤,销售给孝感某药店10450公斤。2月1日,该药店10450公斤消毒液被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并被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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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现场

经鉴定,该批消毒液中氯含量不达标,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属于不合格产品。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案涉嫌犯罪,于2月5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同时抄送检察机关。

孝感市检察院及时派员提前介入侦查,了解案件及证据情况,对证据收集、固定、完善及取证方向提出引导意见。经公安机关提请逮捕,2月20日,孝感市检察院对桂某、杨某以销售伪劣产品罪作出批捕决定。

案例3:生产劣质口罩被抓

疫情当前,取保候审

1月21日至27日,犯罪嫌疑人姜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其2009年创办的浙江兰溪某工艺品厂生产的堆放在仓库的不合格口罩冒充合格产品,通过微信朋友圈推销,卖给多家药店,销售金额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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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验机构检测,其销售的口罩过滤效率不符合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月2日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兰溪市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后兰溪市公安局提请批捕姜某某,市检察院对其作出批捕决定。

犯罪嫌疑人姜某某被逮捕后,兰溪市某劳保用品厂以姜某某系该企业实际控制人,负责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为由,向兰溪市检察院请求对其变更强制措施。检察机关立即指派检察官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一是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主管部门对该劳保用品厂口罩项目情况进行调查。经核实,该厂于2020年2月14日注册成立,主要生产民用一次性口罩和儿童口罩;二是对该劳保用品厂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核实该厂生产经营情况和姜某某的职责作用;三是提审姜某某,核实相关情况,并确认其认罪悔罪态度。

最终核实该劳保用品厂是该市仅有的具备儿童口罩生产能力的企业。姜某某作为企业实际控制人掌握生产设备和原材料进购渠道,企业后续扩大生产所需的设备与原材料短缺问题亟待姜某某联系解决,若持续羁押,将影响企业扩大生产,从而影响市防疫物资供应。

综合调查核实的相关情况,检察机关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十二项规定,认为犯罪嫌疑人姜某某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于2月20日向公安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当日姜某某被取保候审。2月24日,检察机关对企业进行回访,该劳保用品厂已搬进新的厂房,新购买的机器设备也已投入使用,扩大了生产规模,对当地防疫物资供应起到了积极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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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深入企业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用品、物资,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二、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犯罪

案例4:销售过期口罩

提起公诉!

1月29日,被告人纪某某得知新冠肺炎疫情在一些地区呈扩散、蔓延势头,感到医用口罩市场需求量巨大,遂通过网络联系到某旅游用品厂,以0.5元一只的价格购买了9600只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并于当晚销售完毕。

此后,纪某某看到销售口罩利润可观,明知该厂另有6万只口罩已过期,仍以0.1元一只的价格全部购入。为掩盖口罩已过期的事实,1月30日凌晨,纪某某将上述口罩存放于自己所经营的健身游泳馆内,销毁标注有生产日期及有效期的合格证。1月30日至31日,纪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信息,以一只0.5元至2元不等的价格将上述口罩出售给被害人曹某等人,得款55100元。

经检验机构检验,涉案口罩的细菌过滤效率不符合相关规定标准的要求,系不合格产品。江苏扬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纪某某以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并于2月1日对其取保候审。

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后,引导公安机关对涉案口罩的性质、功能用途、销售口罩时的主观故意等方面强化证据收集,确定了涉案口罩系医用器械,且销售时纪某某主观故意明确,根据两高两部《意见》,建议公安机关变更涉案罪名。

2月22日,公安机关以纪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依法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2月24日,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以被告人纪某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法院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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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讯犯罪嫌疑人纪某某

【相关法律法规】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本罪中的医用器材包括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

三、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

案例5:假冒“3M”商标卖口罩

4人被判刑!

被告人程某某系江苏南京某药业公司医药代表。1月底,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市面口罩紧缺,被告人程某某、朱某商议购进口罩向药店加价销售以牟利。1月21日,两名被告人联系南京个体经营户丁某某、张某某,购入“3M”牌口罩5.16万只,并获悉口罩系仿制。经查,上述口罩系徐某某经营的家庭小作坊生产的劣质仿冒“3M”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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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假冒伪劣“3M”口罩

1月22日,被告人程某某在微信群内发布消息称,有一批3M公司为疫情防控连夜赶制的口罩,可向各个药店供货。22日晚至23日凌晨,程某某在其就职的药业公司,以人民币30.9万余元的价格将上述劣质口罩销售给二十余家药店,并提供了虚假的检验报告。经鉴定,上述标有“3M”注册商标的口罩为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过滤效率不符合质量标准。

假冒“3M”商标卖口罩,4人被判刑!

程某某谎称口罩有气味是因为“3M”赶工生产所致

1月29日,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将线索移送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该分局在2天内抓获了涉嫌销售伪劣口罩的程某某、朱某等4人,并予以刑事拘留。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于当日接到公安机关案情通报后,立即通过视频会议系统远程提前介入案件,从案件定性、证据收集固定、追查口罩源头等方面提出侦查取证建议。

2月5日,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将该案提请批准逮捕,同日雨花台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出了进一步侦查意见。20日,雨花台分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雨花台区检察院受案后,听取了辩护人以及被害单位的意见,并依法讯问了四被告人,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于21日提起公诉。

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于3月2日远程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朱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16万元;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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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日,案件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开庭审理

【相关法律法规】

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同时,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四、依法惩治涉哄抬物价的非法经营犯罪

案例6:10倍天价销售防疫用品

批捕!

犯罪嫌疑人张某、贾某系天津市某大药房连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苏某、王某分别系该公司下属药店的店长。1月21日,张某、贾某决定提高公司下属药店所售疫情防护用品、药品的价格,趁疫情防控之机牟取暴利,并通知各店长执行。随后,该公司下属7家药店,大幅提高20余种疫情防护用品、药品的价格并对公众销售,其中将进价12元的口罩提价至128元,将疫情发生前售价2元的84消毒液提价至38元。从1月21日至27日6天时间内,非法经营额达100余万元,严重扰乱了当地的防疫秩序。

1月27日,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接到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线索后立案侦查,并于次日将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抓获归案,并对犯罪嫌疑人张某、贾某、苏某、王某等4人刑事拘留。公安机关立案后,津南区检察院第一时间介入侦查,先后四次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建议公安机关及时固定涉案公司下属药店口罩、消毒液等物品的销售记录、出库单等证据,并对各药店销售情况进行审计,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涉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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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讯犯罪嫌疑人

2月24日,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对张某、贾某、苏某、王某等四人提请批准逮捕。津南区检察院通过网络远程提讯系统讯问了四名犯罪嫌疑人。经审查,张某等4人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达一百余万元。当日,天津市津南区检察院决定对张某等4人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

【相关法律法规】

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物资或基本民生物品的价格牟取暴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随着疫情防控形势的变化,也要准确把握刑事政策,统筹考虑稳定市场秩序与恢复市场活力,为复工复产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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