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0 最高檢:防疫期間辦案儘量不採取當面方式

法制日報全媒體記者 周斌

當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形勢嚴峻,防控要求嚴格,有的地方、有些案件難以依法及時辦理,針對這些辦案實際,最高人民檢察院1月30日下發《關於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期間刑事案件辦理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對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期間相關刑事案件的辦理提供明確指導。

意見指出,鑑於當前特殊的疫情形勢,檢察機關在辦案工作中應當堅持服從服務大局,要把疫情防控作為當前最重要的工作任務,案件辦理既要嚴格依法,又要嚴格落實隔離、防控的要求。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妥善處理好辦案與防控的關係。

意見指出,在疫情防控期間應以案卷書面審查為主要方式,儘量不採取當面方式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以及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等,可以採取電話或者視頻等方式進行,以減少人員流動、聚集、見面交談。

意見要求,各地檢察機關應加強與公安機關溝通協調,儘快建立防疫期間的辦案工作機制,對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訊問的,可以通過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或看守所向犯罪嫌疑人送達聽取犯罪嫌疑人意見書,書面聽取意見,由犯罪嫌疑人填寫並簽字後及時收回審查附卷。

在相關案件的辦案期限方面,意見明確,根據刑事訴訟法關於期間計算的規定,期間的最後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對於非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審查逮捕期限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滿日。對於已經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限屆滿未能作出逮捕決定的,應當變更或解除強制措施。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辦案期限以二次退回補充偵查、三次延長審查期限為限,退查和延長應當以符合法律規定且客觀必要為原則。

意見強調,防疫期間辦理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案件,應當認真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犯罪危害性大小、犯罪情節是否惡劣等因素,堅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訴可不訴的不訴。對於危害疫情防控、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依法從嚴從重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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