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4 還原5G標準制定的事實:客觀民主平臺上的商業化競爭

近期,由於2016年的“5G投票”事件,聯想再一次被推向了輿論的風口浪尖。不管是聯想方面澄清,還是華為方面站出來說出當年的事實,許多人仍然無視事實本身,轉而開始以“聯想不支持華為就是不愛國”這一論點展開言論攻擊。那麼到底聯想在此次事件中扮演了什麼樣的角色?華為在5G方案中長短碼落敗於高通又是何原因?

首先,我們來看一下事件的背景,也就是這場5G標準制定的博弈場:3GPP。

3GPP是一個成立於1998年12月的標準化機構,而且“國際化”成為其非常關鍵的一環,維基百科中介紹其目前其成員包括歐洲的ETSI、日本的ARIB和TTC、中國的CCSA、韓國的TTA、北美洲的ATIS和印度的電信標準開發協會。

還原5G標準制定的事實:客觀民主平臺上的商業化競爭

華為無線網絡標準專利部部長萬蕾博士曾這樣評價:“技術是沒有國界的,3GPP之所以成功,就是歸功於它的國際化,它的羅馬論壇式的技術辯論是推動技術優化趨於完善的核心機制。衷心祝願3GPP的全球化的民主精神源遠流長……”

3GPP每一次的會議都有詳細的記錄可供公開查詢,從詳細的記錄中不難發現,標準的制定過程中充滿討論和協商。雖然是民主協商,但每次辯論過程都是利益方的明爭暗奪,好在3GPP提供了足夠客觀民主的平臺。

然後我們來簡單理解一下5G標準及三種編碼:5G標準簡單的來說,分為3大場景。其中商用價值最高的場景是eMBB,即3D/超高清視頻等大流量移動寬帶業務,可以大致理解為我們目前4G網絡使用場景下的升級。eMBB場景下分為控制信道和數據信道,在編碼方式上有長碼和短碼。

在2016年8月份3GPP的會議上, 一共有三種編碼被提出:

LDPC——高通主導在內的一些美國企業主推;Polar——華為主導;Turbo2.0——LG主導。

很多網友簡單地歸納成“高通的L碼,華為的P碼”,但這樣粗暴的歸納是錯誤的。

Polar碼並不屬於華為,最早Polar碼是由土耳其比爾肯大學教授E. Arikan在2007年提出,2009年開始引起通信領域的關注。不過根據臺灣媒體的描述,當時華為佔據了Polar碼70%以上的核心專利,因此華為力推Polar碼。

同樣LDPC碼並不屬於高通,LDPC碼是由MIT的教授Robert Gallager在1962年提出。

兩套方案在雙方主導之下,都在全球範圍內有廣泛的合作伙伴,甚至眾多合作伙伴也並沒有“將雞蛋放在同一個籃子裡”。華為3GPP參會代表就表示即便LDPC碼華為也有儲備,“大家吵歸吵,一個人吃獨食是不可能的”。

另外,3GPP中各廠商的投票權是以權重劃分,而不是一個廠商一票,聯想及旗下摩托羅拉移動所佔的權重並不高,並不會對投票結果產生決定性影響。同時根據採訪到的相關業內人士的說法,從技術層面來講,長碼採用LDPC方案基本已成定局。華為Polar方案落敗的短碼編碼方案投票中,根據3GPP的官方會議記錄,聯想和摩托羅拉移動都給予了支持。

還原5G標準制定的事實:客觀民主平臺上的商業化競爭

不過LDPC最後還是鎖定了包括短碼在內的編碼方案,原因在於包括高通、諾基亞、三星、LG、Intel在內重量級廠商都明確反對將Polar碼納入數據信道的編碼方案。所以,說聯想的投票使得華為在5G投票中落敗,實屬惡意謠言。在5G標準規範即將發佈,和中美貿易戰對壘的當下如此引導輿論,其意在何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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