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3 夥同“友仔”非法拘禁合夥人 男子討債手段過激獲刑

俗話說得好: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遭遇欠債不還的情形,你會選擇何種方式討債呢?近日,武鳴區法院審理並宣判了一起因討債引發的非法拘禁案件。法官提醒:追討債款應採用合法方式,切莫害人害己。

2013年,被告人盧某與被害人韋某一起投資酒業,後因該酒業公司資金斷裂,盧某虧損了三十餘萬元,其多次與合夥人韋某協商虧損事宜未果。2017年10月,盧某結識了一名外號叫“阿弟”的男子,對方稱可以幫盧某追回虧損的錢款。2017年11月9日,盧某約韋某到南寧市武鳴區某農莊吃飯,當日13時許,韋某與其朋友黃某一同赴約。雙方見面後,盧某便用手機通知“阿弟”,“阿弟”帶著另外四名男子趕到農莊。盧某與韋某因協商虧損債務不成,“阿弟”便提出換個地方繼續談,韋某、黃某隨即表示不同意。黃某起身離開時遭到“阿弟”帶來的四名男子的毆打。

隨後,韋某、黃某被盧某、“阿弟”等人強行拉上車帶走。二被害人被載至武鳴區某鎮一果園內及一水庫旁,遭到盧某等人威脅寫下欠條。過後,韋某、黃某趁看守不備時逃至附近村民宅院內,手持木棍在門口抵抗並報警。盧某稱二被害人是小偷並煽動村民朝院內丟擲石塊,韋某、黃某全身多處被砸傷。待公安民警到達現場後,“阿弟”等人趁亂逃走,盧某被現場民警帶回調查。經公安局鑑定,韋某、黃某的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

武鳴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盧某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盧某犯非法拘禁罪成立。被告人盧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法院綜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法判決被告人盧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拘役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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