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1 男子莫名成“罪犯”為何9年不糾正?警方:他從未反映

華商報榆林訊 榆林男子王天榮莫名成為一名“罪犯”,身份證信息顯示被判10年刑,榆林市公安局榆陽分局經過調查後發現系錄入錯誤。昨日下午,華商報記者從公安榆陽分局獲悉,已將錄入的錯誤信息更正。

為何9年遲遲不糾正?

警方:男子未反映

公安榆陽分局安排案審人員展開調查,並從榆陽區法院調閱偵查卷、審理卷、判決書發現,偵查捲上實際作案人員身份證號與全國違法犯罪人員信息資源庫中信息不一致,系將王天榮身份信息錯誤錄入全國違法犯罪人員信息資源庫。公安榆陽分局將情況逐級申報至陝西省公安廳,並在一週內將錯誤信息予以更正。

警方錯錄信息或許在所難免,但9年來為何遲遲不予糾正,導致當事人一次次被錯抓?為何事件被媒體報道後很快得到解決?對此,公安榆陽分局政工監督室主任趙少華表示,因王天榮從未找相關部門反映問題,導致錄入信息錯誤的問題一直未得到有效處理,而6月1日,王天榮和媒體一起反映到公安榆陽分局刑警大隊後,他們就開始著手處理了,並在一週內得到妥善處理。

然而,王天榮對公安榆陽分局的說法並不認同,他說,9年裡,他每次到公安榆陽分局,連門都進不去,就被值班人員推到法院或者檢察院協調處理,“我連門都進不去,更不要說找到相關部門或者是主管領導”。他表示,6月1日能進入公安榆陽分局反映情況,也是因為和記者一起。

男子希望得到一定賠償

警方:建議當事人走行政訴訟

王天榮還質疑公安榆陽分局為何會錄錯,他認為這條犯罪記錄堪稱“完美”,有案件編號、案件文號、姓名、身份證號碼、案件時間與地點,如此完備的信息錄入,何以還會搞錯?公安機關是否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明確提出:“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應當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糾、過錯與處罰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那麼,公安榆陽分局是否啟動追責程序,是否依據相關規定追究當事民警責任?趙少華表示,事發後,公安榆陽分局紀檢部門介入調查,由於事件發生在十幾年前,現在沒法說清楚,責任也沒法認定。

王天榮希望公安榆陽分局對“錯誤錄入犯罪記錄”給予他一定的賠償。“賠償問題我們建議當事人走行政訴訟,該追責或者賠償,法院判決成啥我們都會履行。”趙少華說。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