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未过诉讼时效)、到期。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合法、有效(同上)、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并因此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债务超过说,即除了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
4.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二
【二】代位权的行使
1.行使范围:不得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数额。
2.行使方式
诉讼,其中: 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务人,可以(而非应当)追加债务人为无独三,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3.被告可主张的抗辩
a.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b.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
c.代位之债的抗辩。
【三】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1.实体法效果
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其对债务人所负义务,债务人对债权人、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2.诉讼法效果
a.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b.其他必要费用,如律师费、差旅费,由债务人负担。
【四】代位权注意事项
1."怠于行使",只要债务人未对次债务人起诉或申请仲裁,即构成,简单的问次债务人要也构成怠于行使。
2.即使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约定了仲裁协议,也不影响债权人通过起诉行使代位权(因为仲裁协议具有相对性)。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能针对金钱债权,其他的无权行使。
4.债权到期的例外
a.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诉讼时效快要届满,需要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以中断其诉讼时效。
b.次债务人破产,债务人未申请破产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以自己的名义申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破产债权。
5.不得行使代位权的专属债权
a.基于人身伤害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b.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债权。(抚养,扶养,赡养,继承关系。)
c.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债权。(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
d.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金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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