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3 法考背诵秘籍:代位权

​​【一】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未过诉讼时效)、到期。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合法、有效(同上)、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并因此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债务超过说,即除了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

4.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二

【二】代位权的行使

1.行使范围:不得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数额。

2.行使方式

诉讼,其中: 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务人,可以(而非应当)追加债务人为无独三,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3.被告可主张的抗辩

a.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b.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

c.代位之债的抗辩。

【三】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1.实体法效果

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其对债务人所负义务,债务人对债权人、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2.诉讼法效果

a.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b.其他必要费用,如律师费、差旅费,由债务人负担。

【四】代位权注意事项

1."怠于行使",只要债务人未对次债务人起诉或申请仲裁,即构成,简单的问次债务人要也构成怠于行使。

2.即使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约定了仲裁协议,也不影响债权人通过起诉行使代位权(因为仲裁协议具有相对性)。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能针对金钱债权,其他的无权行使。

4.债权到期的例外

a.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诉讼时效快要届满,需要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以中断其诉讼时效。

b.次债务人破产,债务人未申请破产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以自己的名义申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破产债权。

5.不得行使代位权的专属债权

a.基于人身伤害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b.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债权。(抚养,扶养,赡养,继承关系。)

c.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债权。(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

d.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金请求权。

法考背诵秘籍: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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