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太平洋人壽溫州違法遭罰 為其他機構牟取不正當利益

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6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發佈溫州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溫銀保監罰決字〔2020〕10號、13號),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溫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保壽險溫州中支”)存在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牟取不正當利益;未按照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條款費率等違法違規行為。銀保監會溫州監管分局對其處以罰款人民幣32萬元,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七十條。

林瑜對太保壽險溫州中支未按照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條款費率的行為負主要責任,銀保監會溫州監管分局對其警告,並處以罰款人民幣4萬元,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據銀保監會2018年10月17日發佈的浙江保監局關於林瑜任職資格的批覆顯示,經審查,林瑜符合《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14〕1號)的有關要求,核准其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的任職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太平洋人寿温州违法遭罚 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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