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4 持续推进庭审评议活动,以案促学提升检察效能

4月19日上午,新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易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在新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院派出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良舟,员额检察官黎海平出庭支持公诉,检察院全体公诉科干警参加旁听,持续推进庭审评议,这是该院今年来的第三次开展庭审评议活动。


易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起诉书指控,2017年11月29日上午9时许,新宁县公安局民警在对金石镇某宾馆进行检查时,被告人易某将净重12.37克的冰毒和0.03克麻古藏于四楼的公共厕所的洗衣机后面,被当场抓获,并在其身上外套口袋搜出冰毒0.33克。经鉴定,缴获的毒品都含有甲基苯丙胺。并审查查明,2002年至2014年间,易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新宁县人民法院三次判处过刑罚,2014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属5年内再犯罪。曾因吸食毒品被新宁县公安局分别于2011年12月19日、2014年8月21日、2017年11月30日决定强制戒毒2年。

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起诉书,举证质证,用证据说话,指控易某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条理分明,逻辑清晰,论证充分,并从本案的犯罪构成、社会危害性、量刑建议等方面入情入理地指控易某系毒品再犯、累犯,且多次强戒未改,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依法予以惩处的公诉意见。

随后,合议庭采信了检察机关所举的全部证据,认定了检察机关所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并对该案进行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易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庭审后,公诉科组织全体公诉干警对该案庭审进行评议,评议过程中,大家就该案文书质量、庭前准备、法庭讯问、举证质证、公诉意见等方面发表了很好的庭审评议意见,相互交流与学习。同时分管公诉副检察长陈良舟以庭审评议为契机,组织全体公诉干警对有关出庭规范文件进行了学习。

围绕涉毒案件,副检察长、员额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既体现了该院对打击毒品、残害百姓类犯罪案件的重视,也起到震慑黑恶犯罪的效果,为社会营造一个拒毒、反毒、远毒的良好氛围。通过庭审评议,以案促学,使全体公诉干警受益匪浅,不但庭审实战能力得到有效提升,且检察工作效能也得到进一步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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