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6 勞動合同中常見“貓膩”條款,作為勞動者你不得不知曉

勞動合同中常見“貓膩”條款,作為勞動者你不得不知曉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也是勞動者依法主張合法權益最有利的證據,為勞動者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是,用人單位會在勞動合同或是補充協議中,設置對自己有利,對勞動者極為不利的條款。因此,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該仔細看清合同條款,避免後續風險。小編這裡為大家列舉最為常見的幾個“陷阱”。


勞動合同中常見“貓膩”條款,作為勞動者你不得不知曉

一、公司考核條款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按照制度進行績效考核,認可考核結果作為調整乙方崗位、薪酬以及判定乙方是否勝任工作的依據。”

★★普法小學堂提醒:

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若發現有上述條款,應該及時與用人單位確定公司針對績效考核是按照什麼標準進行的,當然最好可以拿到公司的書面文件,並將其作為合同補充協議的一部分(這個對於一般的勞動者來說很是困難)。這時勞動者就要考慮接受這份工作,以後可能帶來的就業風險,綜合考量之後再行決定。


勞動合同中常見“貓膩”條款,作為勞動者你不得不知曉

二、勞動合同履行地

“甲方在本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之外的門店或是分支機構有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並服從甲方的安排。”

★★普法小學堂提醒:

勞動者針對勞動合同中對工作地點的約定,千萬要慎之又慎,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將勞動合同履行地,限制在合同簽訂地為最佳。不然,公司在需要時,可能將勞動者從這個城市派到另外一個城市,因為在合同中明確了勞動者服從公司對工作地安排,很多勞動者被迫辭職,由於辭職時自己提出,相應的經濟補償可能無法得到。


勞動合同中常見“貓膩”條款,作為勞動者你不得不知曉

競業限制條款

乙方在與甲方解除或是終止勞動關係後,不能以任何直接或是間接的方式與甲方屬同類企業或是相似企業提供任何服務。

★★普法小學堂提醒: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條款。但競業限制條款需要注意這三個要點:

1、適用對象限制: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2、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3、補償金問題: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最低)


勞動合同中常見“貓膩”條款,作為勞動者你不得不知曉

空白合同千萬不能籤

在現實社會中,有很多企業為了應付勞動監察部門的檢查,防止勞動者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而支付雙倍工資的風險,就與勞動者簽訂空白合同。很多勞動者迫於無奈只能在空白合同簽字,但是這存在很大風險,在發生糾紛時,

用人單位否定空白合同事實的情形下,勞動者維權歷程可謂是舉步維艱,簽訂空白勞動合同與未訂立勞動合同的情形屬於不同性質,即使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簽署空白勞動合同的事實,也很難產生二倍工資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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