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2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权益变动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为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大股东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股份”,持有公司19.31%股份)的控股股东清华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华控股”)拟向中国核工业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资本”)转让所持有的同方股份622,418,780股股份(占同方股份总股本的21%),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清华控股与中核资本近日签署了《〈清华控股有限公司与中国核工业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对《清华控股有限公司与中国核工业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第一大股东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21)。2019年11月22日,公司接到了第一大股东同方股份的通知,其控股股东清华控股已与中核资本签署了《补充协议》,对《股份转让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

一、补充协议主要条款

1、中核资本收购清华控股持有的同方股份622,418,780股股份(占同方股份总股本的21%)的每股成交价格调整为人民币10.28元,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6,398,465,058.40元。

2、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中核资本向开立的共管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30%作为保证金。

3、除上述内容外,《股份转让协议》中“定价、价款支付及交割”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4、《补充协议》系《股份转让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随着《股份转让协议》的生效而生效,《股份转让协议》如效力终止,《补充协议》效力也一并终止。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实施完成前,清华控股为同方股份的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同方股份763,310,997股股份,占同方股份总股本的25.75%,并通过其下属控股子公司紫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集团”)间接持有同方股份69,637,883股股份,占同方股份总股本的2.35%。同方股份实际控制人为教育部。

若本次股份转让实施完成后,清华控股仍直接持有同方股份4.75%的股份,并通过紫光集团间接持有同方股份2.35%的股份,合计持有同方股份7.10%的股份;中核资本持有同方股份21%的股份;本次股份转让将导致中核资本成为同方股份的控股股东,同方股份实际控制人由教育部变更为国务院国资委。

三、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鉴于《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涉及的具体事宜尚需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审批等多项审批程序,该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及时披露进展,亦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信息指定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1月23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