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2 社會力量參與防疫應急,是“幫手”也是“主體”

全國已確診新冠肺炎17205例 超“非典”人數3倍。新京報我們視頻出品。

正在蔓延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無疑是一場公共危機,目前防控依舊嚴峻。

在這場阻擊戰中,全社會聯防聯控,匯聚成強大的磅礴之力。其中,社會力量參與防疫應急不是“花邊”與綴飾,而是戰“疫”拼圖上不可或缺的一塊木板。但是,政府調動社會力量參與必須要追求有序性和有效性。社會力量不僅是幫手,不光是被動,當然也不能是添亂。

一、社會力量參與的意義:不僅是“幫手”

“社會力量”的內涵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是指除了政府、軍隊之外的企業、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的力量,狹義是指社會組織與公民個人的力量。我們認為,社會力量應該是廣義的,力量包括人力、物力和財力。每逢大災大難,社會力量的參與就會成為一道吸睛的風景線。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雖然名曰公共衛生事件,但它早已超出衛生應急管理的範疇。這場重大危機具有高度的複雜性,因為它對社會公眾的生命健康與經濟社會的正常運行,都構成了嚴峻的挑戰。

它具有高度的不確定性,因為其來源不清、中間宿主沒找到,傳播路徑不明、具有隱性傳播力,未來演進方向不清,會導致什麼後果不知道。

它具有高度的新奇性,是一場新型的危機,雖然可以比照SARS應對,但應對也必須關注其新的特點,如傳播速度快等;它還具有高度的危害性,雖然它的病死率低,但今天的社會比17年前更加具有耦合性,且中國正處於決勝全面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和經濟從高速增長向高質量發展的換檔期。

大凡複雜性危機,都必須調動社會力量參與,因為政府與軍隊作為纖維狀組織,試錯成本高。例如,此次事件中,有關方面囿於刻板的信息公開和應急決策程序,就未能將疫情有效控制在局地。儘管我國醫學工作者較早完成了病毒的基因測序,但防疫行動滯後,讓人為“一把好牌”而扼腕痛惜。

社會力量富有創造性,不受僵化的行政程序制約,可以為危機應對做出獨特的貢獻。所以,他們不僅是“幫手”,更是“主體”。

改革開放四十多年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取得了長足的進步,物質財富快速增長,令世人矚目。但是,如此次疫情所示,疫區內的應急需求與疫區外的應急供給之間還是出現了結構性、階段性的缺口。

不少醫護人員為了節省防護服,不得不穿著紙尿褲長時間工作,身體疲勞、免疫力降低,讓人揪心。許多醫院也出現醫用口罩短缺。在這種情況下,一些社會組織發揮各自優勢,動員國內外資源,廣泛籌集醫療防護用品,為防疫應急做出了重要的貢獻。

有的社會組織組織志願者到湖北疫區進行消殺作業;有的企業春節期間正常運作,保障物資正常供應。更多的社會組織、企業和個人籌集善款、踴躍捐款,支援防疫。社會力量不僅是出點兒人、出點兒力、出點兒錢,而且貼近草根、洞悉民生需求,更能滿足公眾多樣化、差異化和個性化的需求,更能體現人間大愛,有助於避免社會因疫情而撕裂。

二、社會力量調動:不光是“被動”

“社會力量調動”通常被認為是政府對社會力量的調動。這是一種傳統的社會動員模式。政府根據需求對社會的人力、物力與財力資源進行使用,希望社會力量“呼之即來,揮之即去”。但今天的社會力量,可能“呼之不來”或“揮之不去”。

追溯歷史,1949年7月,當時的察哈爾省發生嚴重鼠疫,我國成立了中央防疫委員會,有效控制了疫情。1952年,我國掀起了轟轟烈烈的愛國衛生運動,號召公眾講衛生、除五害(蚊、蠅、蝨、蚤、鼠)。1958年,依靠群眾運動,湖北餘江縣消滅了血吸蟲病。可以說,依靠民眾、動員民眾應對疫情是我國傳統社會動員模式,社會都處於被動員的被動地位。

自上而下的動員是以單位制社會的控制為前提的。改革開放之後,我國社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單位人”向“社會人”發生轉變。大約2/3的公眾成了“體制外”的人。

如今,隨著中產力量的壯大,利他主義成為公眾的情懷顯現。疫情發生後,他們完全是出於自我動員和自我激發而參與。政府再以單純的管制手段進行干預,可能會傷害社會力量的自尊與熱情。

因而,調動社會力量參與要注意社會動員模式的變遷,將社會力量作為一個主體,而不是一個“幫手”,把自上而下的動員與自下而上的自我激發結合起來。

況且,此次疫情與一般性災害事故不一樣,由於它是可能造成人際傳播的生物病毒引發的,影響的點多、線長、面廣,容易造成社會恐慌。社會力量的主動參與更有助於凝集人心和力量,克服人人自危的恐慌。

三、參與的有序性與有效性:不能是“添亂”

社會力量的參與必須有序,也必須有效。但是,秩序不一定是政府管制出來的,也可能是社會力量自發形成的秩序,體現為一種自組織秩序。二者需要結合,片面強調自發或管制都可能造成防疫應急的低效或失效。

政府要發揮社會力量的作用,為其參與提供方便的條件,社會熱情得以有序釋放。特別是,政府要搭建好信息平臺,使防疫需求與防疫志願服務的供給高效對接。另外,政府要為社會力量的參與制定政策與規則。例如,對過分集中的定向捐贈提出調整建議,引導捐贈向更公平的方向發展。

此外,政府要對參與過程中不適當、甚至非法的措施進行干預。例如,一些城鄉接合部的小區以自治為名,限制外地租戶進入;一些鄉村防護過當,私自挖斷公路;一些地方採取“一刀切”的防疫手段,歧視武漢人等等。

同時,社會力量的參與也要嚴格自律,更要遵守法律,恪守誠信。只有這樣,才能取信於各方。以往,在一些大災應對中,一些藥企將即將過期的藥品捐贈出去,以換取國家退稅、降稅補貼,其行為遭人斥罵,失信於人。

最後,重大疫情是特殊的突發事件。社會力量應謹慎進入疫情嚴重地區。對於一般的社會公眾而言,守望也是相助,不添亂也是幫忙。不信謠、不傳謠,嚴格做好自我防護,有發病跡象及時就醫,這些手到擒來的小事也是社會參與的形式。每個人也需對此三致意焉。

□王宏偉 (中國人民大學囯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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