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在多數國家都是重要稅種,在籌集財政收入、調節收入分配方面發揮了突出作用。此次修法後,個稅從分類稅制轉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提高了基本減除費用標準,增加規定專項附加扣除,個稅改革邁出了歷史性一步,納稅人的稅負將明顯降低——
8月3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個稅從分類稅制轉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提高了基本減除費用標準,增加規定專項附加扣除,個稅改革邁出了歷史性一步。
這是個人所得稅法自1980年通過以來的第七次修改,更是一次全面的“大修”。一系列新規定的背後有什麼政策考量?對納稅人有何影響?就相關問題,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記者採訪了相關專家學者。
“綜合制”符合公平原則
個人所得稅在多數國家都是重要稅種,在籌集財政收入、調節收入分配方面發揮了突出作用,目前在我國是僅次於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的第三大稅種。
專家普遍認為,此次修法最重要的意義在於,推動個人所得稅從分類稅制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轉變,明確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為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
我國原個稅法實行的是分類稅制,就是將個人各種性質的所得分類並分別徵稅。綜合稅制則是就納稅人全年全部所得,在減除法定費用後徵稅,能夠有效反映納稅人的綜合稅負能力,但稅制比較複雜,對徵管水平要求較高。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教授朱青分析,分類稅制的好處是便於源泉扣繳,徵管簡便,但缺點是不利於納稅人之間的稅負公平,容易出現違背稅收橫向公平原則的情況,即納稅能力相同的人應當繳納相同的稅收,也不利於體現稅收的縱向公平原則,即收入能力較大的人應當繳納更多稅收。
“納稅人的各項收入綜合起來一併計稅符合稅收公平原則。此次全國人大修訂個人所得稅法,將居民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和特許權使用費加總作為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併計算其個人所得稅,從而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邁出了關鍵性一步。”朱青說。
“分類稅制對各種所得區別對待,不同收入來源適用不同的稅率和扣除標準,相同總收入的人有可能稅負差異很大,不能充分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難以發揮。”北京大學經濟學院教授劉怡認為,新個稅法建立起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更能體現稅負公平,是個稅制度一次革命性的變化。
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還將對國家治理現代化產生重要影響。“在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稅制下,自然人納稅人需要將全年納入綜合所得的各項收入彙總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這將帶來政府與納稅人關係的重大變化,有利於提高納稅人意識,對於促進國家治理現代化具有重要推動作用。”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稅收研究室主任張斌說。
減稅不僅體現在“起徵點”
在此前的個稅改革中,“起徵點”一直是焦點問題。自2006年1月1日起,三次提高了減除費用標準,由800元提高到3500元。“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人們收入及生活水平提高,原定的減除費用標準已無法適用目前的消費水平。”北京國家會計學院財稅政策與應用研究所所長李旭紅說。
這次個稅改革將“起徵點”標準確定在什麼水平,從修法一開始就備受關注。
個稅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一審後,有觀點認為草案規定的5000元“起徵點”應該提高。新個稅法最終確定,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這也意味著,新個稅法維持了一審稿提出的每月5000元“起徵點”標準。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財政部副部長程麗華對此解釋,5000元的基本減除費用標準是統籌考慮了城鎮居民人均基本消費支出、每個就業者平均負擔的人數、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等因素後綜合確定的。“基本減除費用標準確定為每月5000元,不僅覆蓋了人均消費支出,而且體現了一定的前瞻性。”她說。
專家學者普遍認為,分析新個稅法的減稅效果,不能只盯住“起徵點”。“這次個稅改革的主導思想之一,就是要給中低收入者減稅,但與以往幾次改革不同的是,這次減稅並不是單純地提高費用扣除標準。”朱青認為。
在朱青看來,新個稅法的減稅措施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將費用扣除標準從每月3500元提高到5000元,提高了近43%,讓一部分低收入者受益;二是加進了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大病醫療等支出,從而使費用扣除標準從過去的“一刀切”變成個性化的費用扣除,讓稅前扣除標準更加貼近納稅人的實際情況;三是調整了累進稅率表,拓寬了3%和10%兩檔低稅率對應的所得級距。“應當說,這次‘三管齊下’的減稅措施是這次個稅改革的亮點之一。”他說。
為了便於社會理解此次改革的減稅效果,程麗華還舉了具體的例子,針對月工薪收入15000元的納稅人,按照修改後的稅法計算,只需要交稅790元,稅負減輕58%。如果再考慮其他扣除項目,以及這次新增加的專項附加扣除,稅負還會進一步減輕。“月收入在2萬元以下的納稅人稅負可降低50%以上。”程麗華說。
平穩落地尚面臨考驗
全新的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稅制如何實施、減稅紅利能否有效兌現,這是新個稅法通過後面臨的重大考驗。對新個稅法而言,一系列政策還需要在實施細則中明確,特別是專項附加扣除、稅收徵管等問題。
“修改後的稅法設立了六個專項附加扣除項目,根據稅法授權,國務院下一步將對扣除的範圍、標準和實施步驟作出具體規定。實施專項附加扣除是一次全新的嘗試,對納稅人申報納稅和稅務機關征收管理都提出了更高要求,為確保這項政策平穩實施,我們將結合現有徵管條件,對有關制度本著簡化手續、便於操作的原則來設計。”程麗華說。
李旭紅認為,專項附加扣除的實施應考慮據實列支、限額扣除、簡便等原則。“相關支出享受稅前扣除的條件,就是判斷其真實性、合法性,最重要的依據便是合法憑證。合法憑證並不侷限於發票,如大病醫療費、教育費等並不一定能夠取得發票,有可能是行政事業單位的收據。同時,還可以通過公安、金融等部門的數據交互,進一步減少納稅人的負擔。這些需要相關的規定予以明確,在具體實行時應遵循簡便、降低遵從成本的原則。”她說。
“新稅制模式從推出到相對穩定和成熟需要一個過程,下一步在完善相關配套行政法規的同時,建立與新稅制模式相適應的稅收徵管體制機制是關鍵。同時,在條件成熟時,應逐步擴大納入綜合計徵範圍的所得項目,更好地發揮個稅在促進稅負公平和調節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張斌說。
劉怡認為,此次修法建立起全新的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模式,制度設計複雜,需要較高的徵收管理水平,如何保證新稅制順利實施,對稅務機關來說是一個不小的挑戰。“採用每月預扣預繳、年終彙算清繳這種新的扣繳模式,設計出儘可能精準的預扣預繳機制減少補稅或退稅,讓預扣預繳階段的稅收負擔與年終實際彙算清繳時的稅收負擔相匹配是建立自然人自行申報納稅制度需首要解決的問題。”劉怡說。
“稅務機關將全力做好各項徵管準備,打造好納稅服務保障體系,保障新稅制的平穩落地。”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司長鄧勇表示,要簡化納稅流程,優化辦稅程序,減少資料報送,讓新稅制的紅利能夠便捷地落實到每個納稅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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