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小区的车位没有产权证,开发商却以转让使用权的名义出售,此行为是否合法?

Verazxx


本来呢,我是要专门写一篇文章详细的说说想车位归属权的问题的,但是看到邀请我就又忍不住回答了。

题主前面提到小区的停车位没有产权证,但是开发商还在那这些车位进行转让,是否合法。

那么我们来看看《物权法》对于停车位的权属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吧!这样可让让我们更好的理解,开发商到底有没有权利买卖车位。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车位、车库的规定

1、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2、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3、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只要是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小区内公共用比如绿地等资源规划出来的车位,是属于业主共有的。

其他的,首先要满足业主需求,才可有当事人买卖,出租等。

但是2018年出了新规,小区车位归业主所有以下四种情况:

(1)小区敞开式地上车位在没有特定的合同约定下属业主所有。

(2)地下车位建筑面积已分摊到每户业主头上属业主所有。

(3)改造的车位,是在原小区绿化,或似建公共实施的范围內改造的车位,属小区业主所有。

(4)地下车库属“人防工程”,物业收益归小区业主所有,根据巜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笫五条规定,人防工程改造车位属全体业主共有。

看了这么多,法条相信已经看明白了,那些车位是属于全体业主的,那些不属于业主而属于开发商的。

权属搞明白了那再回头看看,问题是不是就一目了然了,对于权属是开发商的当然可以卖了,但是有些是无权买卖的。还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是不得转让的: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等。

现在开发商在没有产权证的请况下转让车位必然是违法行为。广大业主请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吧!

希望我的回答令你满意,并请关注点赞,谢谢😜


only丶one满堂讲法律


人防工程是国家投资的就是国家拥有产权,非国家投资时,建设方投资建设的取得初始产权,楼盘销售完毕,全体业主分摊了全部土地费用,取得土地权因而取得附着于其上的建筑物权,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只是战时为国家征用,人防工程的投资人就是继发权人--全体业主,初始登记人必须依法协助办理权属转移。这样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

lzh7207

http://m.kdnet.net/topic-12953369.html

地窖是公摊面积,可以按房屋公摊面积大小分隔成杂物堆放间归还各户。停车,杂物堆放,杜绝非法买卖公摊都解决了。

用公摊车位卖业主的钱。 这是倒第几次了?

你难道不知道业主买房都要分摊土地面积吗,买房同时就买了地,开发商只是土地产权的初始登记人,楼盘售完这个初始登记就发生了变更,土地已经是全体业主的了,这是现行法规制度明确了的,毫无疑义的。地下车库属于全体业主,业主分摊了土地面积,就是变成了地库的投资人,初始登记人应协助办理转移登记,业主就是继发登记人--权属人。这些都是物权法,房地产法,土地法,登记制度的原则规定。建筑物权跟随土地权,依附于后者,不能独立成权,这都是法规制度的一贯政策。只是获利当局不愿失去利益输送来源,因而保护开发商而漠视一贯政策,顽固不化的机械认定地库属于初始投资人开发商。如果开发商将地库所占面积分摊了土地面积,那自然属于开发商,他就会办证明示。不能办证就说明地库就是全体业主的,这里不能混淆视听,欺诈业主。初始登记人在楼盘售罄后就不能视为产权人,随着变化需要守法移交权属。

lzh7207

http://m.kdnet.net/topic-129533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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