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5 路边堆放的红枣枝,是无主物吗?这事得说道说道

路边堆放的红枣枝,是无主物吗?这事得说道说道

2019年4月4日,皮山农场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红枣枝”引发的纠纷。

某连的职工布某修剪红枣树,将剪下的枣树枝堆放在地边。某日清晨,布某忽然发现他堆放的枣树枝不见了!布某询问邻居,得知是木材加工厂的张某给拉走了。未经同意,拉走枣树枝,连个说法都没有,布某很生气。

布某来到木材加工厂,找张某讨要说法,要求支付红枣枝费用1000元。张某答复:我是得到连队负责人通知,才去清理道路两旁丢弃的枣树枝,你别找我,找你们负责人去。

司法所接到布某的调解申请后,立即前往木材加工厂,调查了解此事。

调查中,司法所得知:张某的确是经过连队同意后,才将道路两旁的枣树枝进行清理的。

随后,司法所又走访了连队负责人。

负责人表示:职工群众将废弃枣树枝堆放在道路两侧,不仅破坏了环境,而且春季干燥,极易引发火灾,存在安全隐患。连队多次开会,要求职工处理,与会职工均表示同意由木材加工厂无偿清理。

布某则表示自己没参加会议,不知情。

路边堆放的红枣枝,是无主物吗?这事得说道说道

司法所现场了解情况

经过调查了解,司法所梳理了双方焦点问题:

1、剪掉的红枣枝是否为无主物;2、连队是否有权处理?

根据布某、张某、连队等几方的陈述,司法所得出以下结论:

1、布某是红枣枝的所有权人,他有权处置自己剪下的红枣枝;

2、木材加工厂回收红枣枝,进行加工后可以盈利,可见红枣枝有一定的市场价值,具备商品属性,木材加工厂应按市场价格收购;

3、连队召开会议,与会职工群众自愿放弃红枣枝所有权,连队与木材加工厂达成口头协议,红枣枝价格抵偿清理费,该协议合法有效。

4、布某未参加会议,未明确表示放弃所有权。

有鉴于此,司法所提出了两套调解协议:一是由木材加工厂将红枣枝运至原地;二是木材加工厂对布某木材进行收购。

司法所对双方详细分析了利弊,经过考虑,布某同意将红枣枝售于木材厂,木材厂当场按市场价格支付了200元。同时,司法所告知连队负责人:红枣枝不属于无主物,未经所有权人同意,不得处置他人财产,工作应尽到注意义务,避免职工财产受损。

一场红枣枝引发的矛盾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路边堆放的红枣枝,是无主物吗?这事得说道说道

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本案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具体分析案情的基础上,精准把握纠纷焦点,提出确定损害事实的两套合理方案建议,充分运用背靠背调解、利弊分析、法律宣传等方式,使双方当事人均得到满意,顺利达成了调解协议。

点评:根据《民法通则》,

无主物是指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抛弃物(扔掉的矿泉水瓶子)等。本案例中的红枣枝有明确的所有权人,不属于无主物。

供稿人:王克攻 刘厚彬 编辑:刘光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