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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還是有的,那就是用刑事方式解決民事問題,比去用民事行使撤銷權更有力度,道理你懂的 。
我曾經辦理過一個離婚案件,判決生效了,但是男方遲遲不履行房產過戶,一查才知,他把房產低價轉移給了他的姐姐。
我採用的套路就是,用刑事方式追究他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3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下列情形屬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這位朋友在案子法院立案執行之後,被執行人將所有財產轉移完畢,完全符合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要件了。以前該罪名是公訴罪名,現在最新的司法解釋規定可以自訴了,這是一個重大的進步,為最高院點贊。
為什麼?
因為,以前在司法實踐中,當法院將這些有可能構成拒執罪的案子,移送到公安的時候,公安立案偵查的動力不足。但是現在好了,你可以直接到法院立自訴刑事案子,繞過公安。
由於是自訴案子,遵循的是不告不理,這樣你就取得了絕對的主導權。
題主完全可以在執行法院的所在地,去法院立案,對被執行人進行刑事追究,迫於牢獄的壓力,被執行人一定會執行的,並且你的案子涉及民生,需要依法從重處罰的。
至於,被執行人完全履行了,是否放棄對他的刑事追究呢?
這個完全看你的心情,你可以撤回刑事自訴,也可以部分諒解一下,仍然送他進去。
這個你說了算,看心情。
有時候,刑事手段解決民事問題,真的很好,我屢試不爽。律師尹宗堯
這種問題筆者遇到過。
我們在2016年秋在青島李滄遇到一起交通事故,青島即墨武某(原籍沂水)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一級傷殘。
當時法院判車主和肇事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車主是小老闆,出事後他把自己的公司“出售”給其母,把自己名下的汽車過戶給其妻,又和其妻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白紙黑字約定,所有財產歸其妻,所有債務歸自己,今後還要每月拿出幾千付給老婆,“撫養”自己的孩子---一言以蔽之,一夜之間財產歸零,全是債務,今後的收入還要付給老婆,想賠償,沒門。總而言之他是一分錢不想拿。
對這個黑心老賴,我們的方案是:追究其拒執罪刑事責任,通過訴訟,把那些所謂協議撤銷,把參與轉移財產的一干人馬繩之以法。
這個方案拿出來,第一個老賴態度有所轉變,主動提出來談賠償。
第二個老賴更黑,自從她騙取受害人的刑事諒解,並白紙黑字承諾積極賠償以來,兩年多的時間,這個老賴電話換了幾個,住處搬了幾處,完全是死豬不怕開水燙,一分也不賠。更令人吃驚的是,她作為九零後,自己放出風來,是某人的xx,賠償的事叫受害者找某某。我們用網上懸賞的方法,基本鎖定了這個黑心老賴的行蹤和財產情況,下一步也是準備提起拒執罪自訴,把這個黑心老賴送進監獄,叫她嚐嚐鐵心當老賴的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