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31 林州警方掃黑除惡線索舉報獎勵機制,詳解

林州警方掃黑除惡線索舉報獎勵機制,詳解

為嚴厲打擊涉黑涉惡違法犯罪活動,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我市社會治安穩定,鼓勵和動員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同違法犯罪活動進行鬥爭,結合我局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有獎舉報項目

(一)舉報黑惡勢力團伙;

(二)舉報一般涉黑涉惡類刑事案件;

(三)舉報在逃涉黑涉惡犯罪嫌疑人線索;

(四)舉報並當場抓獲違法犯罪嫌疑人;

第二條舉報原則

(一)如實舉報。舉報內容要實事求是,不得虛構或誇大事實,嚴禁捏造事實,誣陷他人,否則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每案必查。對已受理的每一起舉報,公安機關都將及時進行調查核實。

(三)查實必獎。

對舉報人提供的線索,經調查核實的,公安機關按照獎勵標準嚴格兌現。

(四)嚴格保密。接收舉報實行嚴格的保密制度,對舉報人及舉報線索均採取嚴格的保密措施,維護舉報人合法權益。

(五)冒領必罰。對不是撥打舉報中心電話舉報的案件,是否予以獎勵,必須嚴格按照程序上報、確認。對故意弄虛作假、製造假案,冒領或重複領取獎勵的,要予以處理。

第三條舉報方式

(一)撥打舉報電話:110 0372-6070322

林州市掃黑辦舉報中心設在市公安局掃黑辦,舉報電話110、0372-6070322,隨時接受群眾的舉報,回答群眾對舉報有關問題的諮詢。

(二)直接來人舉報

舉報地址:林州市公安局702室。

(三)投遞信件舉報

收信地址:林州市公安局702室

收信人:掃黑辦

郵政編碼:456550

(四)互聯網郵箱舉報

郵箱地址:[email protected]

第四條獎勵辦法

公安機關根據舉報人舉報的線索,經核實破獲案件或抓獲犯罪嫌疑人後,5日內做出獎勵決定,並通知舉報人。

對於實名舉報的,應留有姓名、住址、聯繫電話,原則上應提供身份證或有效證件號碼;對於匿名舉報的線索,公安機關將積極查證,經查證屬實,需要獎勵的,通過一定方式核查舉報人身份,給予獎勵。

市局掃黑辦在做出獎勵決定後,通知舉報人攜帶身份證件領取獎金。

市局掃黑辦、指揮中心、辦案單位等相關知情單位和人員不得洩露舉報人任何身份和通訊方式等信息。

第五條獎勵標準

舉報中心根據舉報人提供的線索,經查證破獲案件後,根據案件線索作用大小,按下列標準進行獎勵:

(一)舉報黑惡勢力團伙線索

1、一般案件:起重要作用的,獎勵300元;起直接作用的,獎勵500元。

2、重大案件:起重要作用的,獎勵1000元;起直接作用的,獎勵2000元。

3、特大案件:起重要作用的,獎勵5000元;起直接作用的,獎勵10000元。

(二)舉報一般涉黑涉惡類案件線索

起重要作用的,獎勵200元;起直接作用的,獎勵500元。

(三)舉報在逃涉黑涉惡犯罪嫌疑人線索

起重要作用的,涉黑類,獎勵2000元;涉惡類,獎勵200元。起直接作用的,涉黑類,獎勵3000元;涉惡類,獎勵500元。

(四)舉報並當場抓獲違法犯罪嫌疑人

1、當場抓獲違法犯罪嫌疑人,行政拘留獎勵100元,刑事拘留涉黑類獎勵2000元,涉惡類獎勵500元;協助公安機關抓獲起重要作用的,行政拘留獎勵100元,刑事拘留涉黑類獎勵1000元,涉惡類獎勵200元。

2、多人共同抓獲違法犯罪嫌疑人的,在獎金總額不變的前提下,由公安機關根據每人所起作用,決定獎金數額分配。

第六條獎金計算方法

(一)多人在不同時間舉報同一線索的,只獎勵最先舉報者。

(二)提供和舉報線索,符合多項獎勵標準的,只按最高獎勵標準進行獎勵,不累加計算。

(三)為鼓勵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同違法犯罪行為做鬥爭,對同一人一年內連續三次受到有獎舉報獎勵的,從第四次起獎金按規定標準的兩倍計算。

(四)對人民群眾提供和舉報的屬於社會危害程度特別嚴重的刑事案件或重大逃犯線索,以及公安機關另有特別規定的,獎勵金額可以不受以上數額的限制,按隨案公佈的數額獎勵。

(五)舉報人員攜帶有合法清晰有效的視頻資料舉報,經查證屬實的,獎勵金額比照上述條款加倍獎勵。

(六)由我市公安機關受理立案的案件,符合舉報獎勵標準的,按照本辦法進行獎勵;由外市(縣)公安機關受理立案的案件,按照立案單位規定執行,我市公安機關只接受舉報,不再另行獎勵。

第七條獎勵機構及認定

市局掃黑辦成立案件有獎舉報工作機構,負責對舉報情況的認定和獎勵工作。

對群眾提供和舉報的線索,必須先由辦案單位查證屬實後方可申請獎勵。辦案單位在查證核實後,應及時向市局掃黑辦報告。隨後持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拘留證原件等相關材料到市局掃黑辦辦理獎勵申報手續併到相關部門領取獎金。

第八條不屬於獎勵範圍的情況

(一)犯罪嫌疑人或在逃人員自首並主動歸案的;

(二)共犯檢舉揭發的;

(三)公、檢、法機關在案件偵查、審查過程中新發現或本人新交代的犯罪事實或線索;

(四)負有特定義務的人員提供的;

(五)案件受害人及親屬提供和指認的;

(六)其他不符合獎勵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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