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證明上述一切並使其產生更大的效力,皇帝陛下和最信仰基督的國王陛下,為此目的派遣他們的大使,帝國的各選侯、邦君和各邦特派遣各自的代表如下(於下述年份10月13日確定並於梅茨首相簽字蓋印的當天送交法國大使):
代表美因茨選侯的是大臣尼古拉斯·喬治·德賴格爾斯貝格先生;
代表巴伐利亞選侯的是樞密院顧問約翰·阿道夫·克雷布斯先生;
代表勃蘭登堡選侯的是樞密院顧問、賽恩和威裉斯泰因的伯爵、霍姆堡和瓦倫達爾的勳爵約翰先生。
代表奧地利王室的是:
皇帝宮廷顧問、沃肯新泰因的伯爵喬治·維裡先生;
巴姆貝格主教的顧問科內伊裡·戈貝里尤斯先生;
維茨堡主教的樞密顧問塞巴斯蒂恩·或廉·米耳先生;
巴伐利亞公爵宮廷的顧問約翰·歐內斯特先生;
薩克森-阿爾滕堡和科堡宮廷的兩位顧問頓布希恩的沃爾夫·康拉德先生和奧佔斯塔斯·卡普佐維厄斯先生;
勃蘭登堡-庫姆巴赫王室的樞密顧問約翰·弗羅姆霍爾德先生和奧諾茨巴赫先生;
不倫瑞克-呂內堡王室的司法官亨利·勞根貝格先生;
卡萊姆堡支系的法律顧問和呂內堡的副首相詹姆斯·森波迪耶斯。
代表韋特勞眾伯爵的是顧問、法學博土馬修斯·韋森貝修斯先生
代表這一方或那一方的有:
斯特拉斯堡的馬克·奧托先生
拉梯斯本的約翰·詹姆斯·沃爾夫先生
呂貝克的戴維·格洛希尼亞斯先生
克雷森斯泰因的路易·克里斯托弗·克雷先生
他們都是諾倫貝格共和國的參議員、顧問和律師。
他們都在本和平條約上親自簽字蓋章,上述各方面的代表保證在規定的時間內以約定的方式,取得他們上級的批准,其他各邦的全權代表如他們認為合適,可自由地在條約上簽字,並派人取回上級的批准書;條件是,上述大使和代表簽字後,未簽字和批准本條約的其他各邦應如同他們已簽字和批准一樣,有義務保持和遵守本和平條約的規定;羅馬帝國指導委員會對上述代表的簽字的任何相異或相反的規定一律無效。
1648年10月24日製訂、通過和締結於威斯特伐利亞明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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