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 施工队或包工头招人发生工伤,可向发包公司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吗?

【实务问题】

公司将工程承包给施工队或包工头,施工队或包工头在没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情况下招人发生工伤,工伤人员可以向发包人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吗?

【结论综述】

建设工程中,层层分包十分普遍,如工人是属于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队或者包工头聘用,并非发包单位直接招聘、统一管理并发放薪酬,一般无法认定和发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倾向于认为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责任可相互分离。根据最高院、人社部相关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施工队或包工头招人发生工伤,可向发包公司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吗?


【司法裁判】

朱承保与北京科仪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5142号]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朱承保与科仪基公司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应结合劳动合同的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的缴纳、入职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本案中,各方均认可涉诉工程并非由科仪基公司施工,而是由朱×带领的装修队实际施工,朱×统一向科仪基公司主张过工程款。朱承保系朱×带领的涉诉工程施工队的一员,且系由朱×记录考勤。朱承保未与科仪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现亦无证据证明科仪基公司与朱承保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故朱承保与科仪基公司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朱承保关于确认其与科仪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需要说明的是,科仪基公司与李×1在《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中约定由科仪基公司承建涉诉工程,但实际涉诉工程最终通过×公司转由朱×带领的施工队完成。科仪基公司主张合同未实际履行,其与朱承保不存在任何关系,但结合朱×、×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事宜的协商合议书》的约定,综合全案案情,本院对科仪基公司关于合同未实际履行、其与朱×、朱承保以及涉诉工程无关的意见不予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故朱承保如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仍可向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主张相应赔偿。

综上所述,朱承保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施工队或包工头招人发生工伤,可向发包公司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吗?

【法律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第三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

第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件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京高法发[2014]220号)

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未为农民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对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损害的农民工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违法分包或非法转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人员时,农民工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建筑施工企业对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施工队或包工头招人发生工伤,可向发包公司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吗?

【分析建议】

在上述北京三中院案例中,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组建施工队,招聘人员进行涉诉工程建设,该公司不直接对包工头招聘人员进行管理,法院认为双方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不建立劳动关系。但根据最高院相关规定,该公司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如发生工伤导致施工人员如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仍可向该公司主张工伤保险责任赔偿。

但实践中,由于各地口径不一,发生此类情况,很多工伤人员直接去申请认定工伤,因单位提出不存在劳动关系,导致工伤认定中止,然后工伤人员又去确认劳动关系,可能历经仲裁、一审、二审,最终如无法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很难认定为劳动关系。因此,建议如确实系包工头招聘、和单位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当地一般不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且要求必须确认劳动关系时才能认定工伤的情况下,为尽快拿到赔偿,可考虑协商一致解决,或者直接起诉要求工伤赔偿待遇或人身损害赔偿待遇,在法院诉讼过程中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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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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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的头条号或者“法旅无疆”(“LawWithoutWalls”)WeChat公众号可见上述文章。上图为作者拍摄的北京世园会风光,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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