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 七旬老太公園旅遊不小心摔傷,讓導遊賠償25萬元合理嗎?

根據全國老齡委調查顯示,目前我國每年老年人旅遊人數已經佔到全國旅遊總人數 20% 以上。越來越多的老年人已經把外出旅遊當成度過這些自由時間最好選擇,兒女也以送父母旅遊作為關心和盡孝的方式。但老年人畢竟身體狀況不比年輕人,外出旅遊稍不注意就會受傷,那在旅遊途中受傷該找誰承擔責任呢?

七旬老太公園旅遊不小心摔傷,讓導遊賠償25萬元合理嗎?

 76歲的張女士參加某公園一日遊,在遊玩中不慎摔傷,因認為導遊未盡安全提示及救助義務,故將旅行社和導遊小王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25萬餘元。

【原告觀點】

李女士稱,其參加某公園一日遊旅遊團,向王導遊交納團費後,在下車前往旅遊景區途中,因屬農村道路且人流大,加之道路不平,致其不慎摔傷,摔傷后王導遊未第一時間送往就醫,而是通知家人前往事發地帶她去就醫。

兩被告收了旅遊費後未簽訂書面合同,未就旅遊項目路途環境、路況特點等事項,有針對性的告知,未盡到警示義務,同時,其作為高齡老年人,兩被告更應嚴格謹慎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加以引領、疏導。因多次協商未果,故訴至法院。

【被告觀點】

旅行社辯稱,公司並未與其簽訂任何形式的旅遊合同,也未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公司沒有王導遊這個人。張女士出示的收據並不是出自旅行社,收據上的印章也不是公司的,公司的所有章均在公安部門及旅遊委有備案。

王導遊辯稱,其與張女士不存在旅遊合同關係,且事發時盡到了安全提示及救助義務。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結合張女士提交的上述證據認定,張女士系在王導遊組織的旅遊團遊玩過程中摔傷,現並無證據證明王導遊系被告旅行社的員工,故法院認為,張女士僅與王導遊之間存在旅遊合同關係。基於旅遊合同關係,王導遊應對張女士遊玩期間的人身安全負有保障義務,現王導遊未盡到該項義務,存在違約行為,應對張女士在遊玩期間摔傷一事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另外,張女士本身為高齡老人,出行風險高於他人,其外出旅遊應有家人陪伴照顧,故其本身也對摔傷一事具有一定責任。最後,法院判決被告王導遊給付張女士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9萬餘元。

針對原被告雙方和法院查明的事實,以下來分析本案中存在的一些疑問。

七旬老太公園旅遊不小心摔傷,讓導遊賠償25萬元合理嗎?

一、張女士與王導遊之間是否存在旅遊合同關係?

根據張女士提交的證據,其出示的收據顯示是王導遊出具的,且並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王導遊是旅行社員工,那就是張女士和王導遊兩方之間的糾紛。

張女士與王導遊之間雖然沒有簽訂書面旅遊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形式不是主要的,重要的在於當事人之間是否真正存在一個合同。張女士與王導遊之間對旅遊的相關事宜都有約定,那麼只要合同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那麼這個旅遊合同就是成立並有效的。

二、王導遊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旅行經營者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項和須注意的問題,須向旅遊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採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時,應當採取合理必要的保護和救助措施,避免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

旅遊經營者是指以自己的名義經營旅遊業務,向公眾提供旅遊服務的人。王導遊即使並不是旅行社的員工,但是以自己名義和他人簽訂旅遊合同,向公眾提供旅遊服務,其作為一個旅遊經營者就應當履行相關的義務。

以下法律法規都明確規定了旅遊經營者的安保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遊項目未履行告知、警示義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旅遊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突發事件或者旅遊安全事故發生後,旅遊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依法履行報告義務,並對旅遊者作出妥善安排。

同時第十二條中規定:旅遊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請求救助和保護的權利。旅遊者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張女士摔傷,王導遊應當立即採取救助和處置措施,畢竟傷病是大事不容得拖延,王導遊通知家屬來救治的行為並不妥當。基於旅遊合同,王導遊應對張女士遊玩期間的人身安全負有保障義務,現王導遊未盡到該項義務,張女士可以請求賠償。

七旬老太公園旅遊不小心摔傷,讓導遊賠償25萬元合理嗎?

三、張女士是否有過錯?

根據《旅行社老年旅遊服務規範》的規定:旅行社在與老年旅遊者簽訂合同時,應採集老人個人健康、緊急聯絡人等詳細信息,並請旅遊者當面簽字。75歲以上的老年旅遊者應請成年直系家屬簽字,並應由成年家屬陪同。

張女士作為超過75歲的高齡老人,出行風險較高,應該有成年家屬陪同,其本身也對摔傷一事具有一定責任。

四、發生旅遊合同糾紛如何解決?

(1)協商

當事人雙方對所發生的旅遊合同糾紛,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按照有關的法律,政策的規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自行解決糾紛的一種處理方法。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是我國《經濟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規定的一種解決方法。在實踐中,當事人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時,一般採用這樣幾種方法:

1.當事人本人(或法定代表人)自行協商解決的方法;

2.由當事人委託的代理人相互協商解決的方法;

3.在一定的組織機構參與下主持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2)調解

旅遊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主管部門、第三者、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解決糾紛的一種辦法。由哪個部門主持調解合同糾紛,即可由雙方協商確定主持調解的部門,也可由單方提請有關部門主持調解。

(3)仲裁

仲裁是指合同仲裁機關對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糾紛所進行的裁決。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在爭議發生之後,達成書面協議,自願將彼此之間的爭議提交雙方同意的仲裁機構進行裁決的一種方法。

在法律上,我國《經濟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都有關於仲裁的原則規定。在實踐中,國內旅遊公司糾紛的仲裁,都由我國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涉外旅遊合同糾紛的仲裁,由於要依據當事人的協商來選擇仲裁機構,仲裁機構的所在國就可能出現在我國、對方國家或者第三國。

(4)訴訟

訴訟,就是由人民法院主持的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旅遊合同糾紛的活動。由人民法院審理,判決的旅遊合同糾紛案件,是解決旅遊合同糾紛的最終方法。

總結

老年人作為旅遊高風險人群,外出旅遊應當選擇正規的旅行社,大規模的旅行社責任承擔能力較高。同時出行前要簽訂旅遊合同,規範的、正規的合同利於旅行者維權。外出時也要注意安全,可以隨身帶一些藥品,以備不時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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