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報案的人對派出所怨聲載道,那麼,公安機關決定立案與否的標準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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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決定立案的條件
對於同時具備以下三個個條件的,應當決定立案。
(1)有犯罪事實,即已有的材料能夠說明存在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包括預備犯罪、正在實施犯罪、犯罪未遂、既遂或中止,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
(2)依照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對所存在的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3)屬於公安機關的管轄範圍。
2、報案後,公安局、派出所受案立案在時限上有何要求?
公安機關接報案件後,應當立即進行受案立案審查,對於違法犯罪事實清楚的案件,應當即受、即立、即辦,不得拖延推諉。
1、行政案件受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4小時,疑難複雜案件受案審查期限不超過3日。
2、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
3、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不作為怎麼辦?
先要看是否拿到了立案回執單,沒有立案回執單則是未正式立案。
① 如果警察不立案,你有權要求他們出具不立案的通知書,告知不立案的理由;
② 如果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沒有立案偵查,向檢察院提出的,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對不立案的原因或者理由加以說明;
③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拿到了立案回執單,則證明已經立案。
④ 長時間未處理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可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
⑤ 可以進入案件發生地政府網站在線舉報派出所不作為的行為。
⑥ 可以打“12389”公安部舉報中心投訴,或者進入公安部網上舉報中心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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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予立案的情形
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1)沒有犯罪事實,即沒有任何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和後果,或者有危害後果而並非犯罪行為所致;
(2)雖有危害社會的行為,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4、決定不予立案的要怎麼處理?
即使是不予立案的,在程序上也要合法。對於不予立案的,應當向控告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告知不立案的原因。即對控告人的控告,要依法及時回覆,不能不聞不問;認為不應當立案的,要說明理由。
5、不予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怎麼辦?
一個奇怪的現象,由公民個人報案或者控告進行刑事立案,眾所周知,公安往往以各種理由拒絕,很難予以立案,並且在不予立案時也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打發報案人,讓當事人難以申請複議等進行權利救濟,這種奇怪現象是很普遍存在。最可能的原因是公安機關受發案數、破案率等考評指標影響。
當然,如果在報案人明確要求依法辦事,仍然敷衍,拒不出具法律文書,報案人可以向相關部門提起監督:
(1)向紀檢監察部門,要求及時查處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違紀違法問題;
(2)向檢察院反映,要求其提起監督。
(3)可以進入案件發生地政府網站在線舉報派出所不作為的行為。
(4)可以打“12389”公安部舉報中心投訴,或者進入公安部網上舉報中心舉報。
6、違法受案立案,插手民事糾紛,怎麼辦?
很多公安機關不應當或者不宜立案的民事糾紛,卻積極插手處理,公安機關亂插手民事糾紛,動輒以刑事威脅當事人,嚴重侵犯了公民人權,給社會帶來一定的恐怖。原因系濫用職權,可能存在利益。
對此,《公安部關於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明確要求對於越權管轄、違法受案立案、插手經濟糾紛,以及虛報接報案和受案立案統計數據等違法違紀行為,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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