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4 借3萬要還800萬 來看看套路貸是怎麼“下套”的?

近日,浙江杭州的某女士因為做生意找人借款3萬,還款時竟要還800萬!

借3萬要還800萬 來看看套路貸是怎麼“下套”的?

2016年8月初,在杭州做服裝生意的某女士因為急需用錢,通過中介介紹,認識了某“寄賣行”老闆朱某,朱某一口答應可以提供借款服務。急於用錢的某女士當即與朱某借款3萬元,約定10天利息8000元,逾期每天違約金為20%,但是朱某卻要某女士在借款合同上寫明借款金額是8萬元。

介紹人說到時候還錢不需要還這麼多的,都是按照你借了多少還多少的,想想都是當地人,沒事的。

某女士最終簽下了8萬元的翻倍借款合同,但實際到手的只有3萬元。10天后,某女士並沒有還清3萬元借款,然而違約金和利息卻按照簽訂合同時的8萬元借款來計算,連同本金,僅僅過了幾天,她欠的錢就變成了十多萬。此後,某女士先後向所謂的“中介”和“放款人”借款20多次,用於歸還之前累積的本金和利息,最終層層疊加,欠下了高達800萬元的債務!

受害人某女士:當時就是想怎麼把錢借來,把之前的先還掉,他們有中介,帶你去這個地方借那個地方借,想想錢能夠借來,反正先把前面的還掉,過一天算一天,進了他這個局以後,自己就出不來了。

被逼無奈,某女士變賣了自己的一套房產和兩個安置房號,共得款300多萬元用於償還欠款,即便如此,還有近500萬元的欠款無論如何無法償還。最後,她只好選擇離家出走,在外地一躲就是7個多月,直到民警找到她時,她始終沒有意識到自己早已落入別人的圈套。

也是醉了…

其實,這些人都掉進了“套路貸”的陷阱裡。

“套路貸”是指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通過“虛增債務”“製造資金走賬流水”“肆意認定違約”“轉單平賬”“虛假訴訟”等手段,達到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目的的犯罪方式。特點是隱蔽性強,且多在民事方面利用公權力“掃尾”。此種犯罪的發展蔓延,不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權益,而且其中摻雜的暴力、威脅、虛假訴訟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誘發其他犯罪,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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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後臺看“套路貸是怎麼“下套”的?

第一套:團伙作案多途徑招攬客戶。張某成立借貸公司,夥同戴某等人通過多種途徑誘使借款人借款,製造民間借貸的假象。成立三人以上有計劃、有預謀、有分工的組織,引誘借款人借款。

第二套:以虛高的金額寫借條並刻意製造銀行資金走賬記錄。例如:借貸公司先誘使借款人借貸,借款人向借貸公司借款2萬元,借貸公司以“行規或借條上寫4萬元作為擔保”為理由,誘騙借款人寫下借條。借貸公司會按照承諾把4萬元轉入借款人賬戶,並哄騙借款人取錢,從中取走2萬元,而借款人真正到手的只有2萬元,實際銀行流水卻是4萬元。

第三套:惡意增加借款數額。以手續費、服務費、保證金等名義再次收取費用。在借條、銀行流水到手之後,以各種理由要求借款人繳納費用。在原先的借款數額上,還款數額就會不斷增加。另外,當借款人不能及時還款時,就會引誘借款人向另一家小借貸公司(往往兩者是一家或者假冒借貸公司)借款以補上之前的借款,以此“平帳”,並藉此增加借款數額。

第四套:以變相的手段倒逼借款人違約。借貸公司會在借款人的還款日期截止之時以各種藉口、拒接電話或者找不到人等方式拖延,導致借款人不能及時還款,違約後數額倍增。

第五套:以多種違法手段逼迫借款人還款。綁架、非法拘禁借款人,恐嚇借款人家屬,甚至惡意提起民事訴訟,通過虛假訴訟借用法院強制執行使借款人還款以此來侵吞借款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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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拈”個案例看“套路”

案例:周某敲詐勒索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7)滬0116刑初117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訴刑訴〔2017〕116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敲詐勒索罪,於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

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14年9月,張某(另處)為非法牟利,成立上海某某投資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夥同戴某(已被判刑)等人以借貸為名,通過各種途徑向社會招攬客戶,當有被害人向該公司借款時,以雙倍甚至更高的金額出具借條,並以虛高的金額刻意製造銀行資金走賬記錄,迫使被害人在虛高的借條、收條上簽字,並以手續費、服務費、保證金等名義再從被害人處收取費用。

當被害人沒有按要求還款時,戴某遂糾集或者指使被告人周某等人上門索債,將被害人強行帶至某某公司或者該公司附近進行非法關押,期間對被害人進行威脅、恐嚇、毆打逼迫被害人籌錢還款,從中非法獲利。

具體如下:

1、2015年12月,被害人劉某向他人借款人民幣10萬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實際到手9.8萬元,因不能按時還款而被帶至某某公司“平賬”,並被要求寫下50萬元借條,同時製造50萬元資金走賬記錄,後被戴某糾集的高某、沈某(均已被判刑)及被告人周某帶至某甲公司附近非法關押

2016年4月11日,被害人劉某及家屬被迫還款30萬元,被害人劉某才被釋放。

2、2015年12月26日,被害人徐某向戴某借款1.5萬元,被要求寫3萬元借條,並被強行索走高額服務費,實際到手1萬元。

被害人徐某因不能按時還款,2016年1月24日被迫寫下10萬元借條、收據,

並製造10萬元資金走賬記錄;同年3月2日,因不能償還10萬元又被脅迫寫下20萬元的借條、收據;2016年4月3日,因不能還20萬元被迫寫下40萬元借條、收據。

後被告人周某等人上門討債,被害人徐某及家人被迫至某甲公司協商,2016年6月,被害人徐某父親被迫先後代為還款38萬元。

3、2016年4月12日,被害人向某至某某公司借款,因其提供“虛假材料”,張某指使被告人周某等人對向某進行毆打,並逼迫其寫下5萬元借條一張

4、2016年4月,被害人吳某某經沈某介紹至某某公司借款25萬元“平賬”,被要求寫下50萬元借條和收據,並製造50萬元資金走賬記錄。

後因被害人吳某某不能還款,被被告人周某等人強行帶至某甲公司非法關押,威脅逼迫被害人吳某某還款。

5、2016年4月22日,被害人包某經沈某介紹至某某公司借款25萬元“平賬”,被要求寫下36萬元借條、收據,並製造36萬元資金走賬記錄。

2016年5月22日,因不能還款又被迫寫下20萬元借條、收據

2016年6月15日,被害人包某被被告人周某等人強行帶至某甲公司非法拘禁,暴力威脅索要錢款。

6、2016年4月27日,被害人毛某某至某某公司借款1萬元,後因不能還款,被告人周某等人上門討債,並將被害人毛某某強行帶至某甲公司,逼迫其在4萬元還款承諾書上簽字並被拘禁。

2016年6月2日,被害人毛某某父母被迫還款4萬元,毛某某才被釋放。

7、2016年5月10日,被害人裘某某至某某公司借款12萬元,被要求寫25萬元和50萬元借條各一張,並製造50萬元資金走賬記錄,實際到手12萬元。

後因不能還款,被被告人周某等人帶至某甲公司非法關押,暴力威脅索要錢款,直至裘某某妻子還款50萬元才被釋放。

8、2016年5月26日,被害人許某某經姚某某介紹至某某公司借款,被要求寫下28萬元借條、收據,並

製造28萬元資金走賬記錄,到手9.5萬元,後又被姚某某索走6萬元,其個人到手3.5萬元。

2016年6月中旬,因不能還款,被被告人周某等人強行帶至某甲公司附近非法關押,暴力威脅索要錢款,直至許某某家屬還款12萬元才被釋放。

9、2016年5月30日,被害人王某經沈某介紹至某某公司借款10萬元,被要求寫下30萬元借條、收據,實際到手8.7萬元。

後因不能還款,被被告人周某等人強行帶至某甲公司附近非法關押,暴力威脅索要錢款。

2017年4月20日,被告人周某向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後交代了上述基本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周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並有被害人劉某、徐某、向某、吳某某、包某、毛某某、裘某某、許某某、王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人劉某、包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同案犯戴某、戴某2、高某、汪某、蔣某某、趙某、姚某某、徐某2等人的供述,相關借條、收據、銀行交易明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信息、偵破經過、抓獲經過等證據所證實,足以認定。

辯護人對起訴指控的罪名及事實均無異議,同時提出被告人系自首,到案後認罪態度好,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在他人指使下參與犯罪,是從犯,被告人無前科劣跡,本次涉案系因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識淡薄,希望法庭對被告人周某減輕處罰,判處六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在他人糾集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借貸為名,多次以暴力威脅、非法拘禁等手段對他人進行恐嚇,迫使他人交付財物,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被告人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被告人周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綜上情節,可對被告人周某減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一款 、第二十七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第六十四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23年10月19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周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賠相關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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