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1 李殿軍妨害公務案

——被執行人採取暴力手段抗拒執行,並搶走執法記錄儀,造成惡劣影響,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月,吉林省農安縣人民法院對張明俊與李殿軍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一案作出民事調解書,確認被告李殿軍給付原告張明俊土地承包金4500元。調解書生效後,因李殿軍未自動履行,張明俊向農安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農安縣人民法院依法向李殿軍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但李殿軍仍未履行調解書確定的義務,亦未申報財產,執行法院決定對其進行司法拘留。

2014年8月6日,農安縣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李某、郝某到農安縣青山口鄉江東王村後三道屯李殿軍家中對李殿軍實施拘留。李殿軍被帶上執法車後,藉故要與其妻子說話,推開車門下車返回家中,執行人員李某跟隨李殿軍進屋。突然,李殿軍拿起一把二十多釐米長的水果刀,對執行人員吼叫“給我滾”,同時持刀向其撲去,執行人員李某趕緊跑出,李殿軍仍持刀不斷追趕,途中執行人員隨身攜帶的執法取證儀掉落,被李殿軍搶走。由於李殿軍暴力抗法,此次執行行動受阻,在當地造成惡劣影響。後執行人員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以李殿軍涉嫌妨害公務罪立案偵查,並於8月13日將其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2日,李殿軍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農安縣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李殿軍以持刀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二)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在執行工作中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執行行為及採取罰款、司法拘留等強制措施,均屬於國家機關依法執行職務、履行職責的公務行為。任何人以暴力、威脅的方式故意阻礙執行人員執行公務的,都有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被執行人李殿軍對執行人員以刀相向,搶走執法記錄儀,暴力抗法,觸犯刑律,最終受到了應有的制裁,任何企圖以暴力方式抗拒執行者均應引以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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