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2 【以案释法】酒驾坠崖车毁人亡,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李某于2018年12月按揭贷款购买了一辆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并为该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2019年6月7日15时20分许,李某驾驶该车行至某村路段时与行车方向左侧山体发生碰撞后翻下陡坡70余米,当场死亡。村民杞某户3棵核桃树因此受损,其驾驶车辆也因无法施救而报废。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以案释法】酒驾坠崖车毁人亡,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李某的近亲属杨某等3人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给付保险金2000元,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给付保险金163360元。

由于交强险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李某的肇事行为致使杞某户核桃树受损,李某妻子杨某已与杞某进行协商并赔偿5360元。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在责任限额内向受害的第三者赔偿损失的责任,或者在被保险人向受害的第三者赔偿损失后,负有对被保险人因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填补的义务。杨某等3人作为李某的法定继承人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给付保险金2000元,主体适格,其请求未超过合同的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李某和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中均将“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列为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李某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履行了免责事由的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杨某等3人要求被告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按照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大姚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付原告杨某等保险金2000元,驳回杨某等3人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饮酒不驾车,驾车不饮酒。《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事故中李某虽然投保了高额保险,但由于其自身在酒后驾驶车辆酿成悲剧,车毁人亡的巨额损失不由保险公司赔偿,只能自己承担。酒驾猛于虎,酒后驾车为国家法律所禁止。所有的机动车驾驶人员都应时时保持警惕,树立法律意识、安全意识才能有效避免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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