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1 刑事案件二審時發現一審法院無管轄權時的處理

案情:2018年6月29日,上訴人Q(居住地為A省)接受L(另案處理)的指派,從蘇州駕車將價值28萬元的假煙運輸至S市P區某小區,與M(已判刑)接頭後,二人互換車輛。M駕車回暫住地卸貨時被守候多時的S市F區公安分局的偵查人員抓獲。後偵查人員在M的指引下,將等候換回車輛的上訴人Q抓獲。F區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上訴人Q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一萬元。

本案屬於典型的違法管轄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五條、《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均規定了刑事案件的管轄地為犯罪地,如果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居住地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居住地管轄。本案的犯罪地為S市P區,上訴人Q的居住地為A省,其他另案處理、已判刑的案犯居住地均不在S市F區。F區公安分局無偵查管轄權,F區人民法院亦無審判管轄權。F區人民法院對本案審查後,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一條的規定,退回F區人民檢察院。

但F區人民法院卻於2019年11月19日作出一審判決,上訴人Q不服,已上訴至二審法院。那麼二審法院應該如何處理本案呢?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五項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該項規定的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是指與本條前四項規定的情形——違反公開審判的規定、違反迴避制度、剝奪或者限制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審判組織不合法——具有同質性、相當性的程序違法。如果僅僅是程序的輕微違法,例如發問未經審判長允許、判決書送達超期限等,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五項規定的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本案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與審判組織不合法具有同質性、相當性,甚至是更為嚴重的程序違法。要而言之,管轄權違法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五項規定的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二審法院應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發回後,F區人民法院應將本案退回F區人民檢察院,F區人民檢察院應將本案退回F區公安分局,F區公安分局應將本案移送至有管轄權的偵查機關。

同時,本案由於存在嚴重的程序違法,且上訴人Q的社會危險性並不大,二審法院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將上訴人Q的強制措施變更為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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