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5 “馳名商標”不該是廣告噱頭

國家知識產權局11月19日就加強查處商標違法案件中馳名商標保護相關工作發佈通知,明確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在日常工作中要引導企業正確認識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制度。在執法中,要正確區分“馳名商標”字樣正當使用與違法使用的界限,若將“馳名商標”字樣視為榮譽稱號並突出使用,用於宣傳企業或推銷企業經營的商品或服務,則應依據商標法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在不少消費者眼中,“馳名商標”是一種榮譽稱號,是商品優質的象徵。早在2014年4月,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要求,廣告宣傳中禁用“馳名商標”字樣,然而時至今日,“馳名商標”仍被一些企業當成榮譽稱號使用。基於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申“企業不可將馳名商標作榮譽稱號突出使用”,並將加大查處力度。

“馳名商標”在商標法修訂中出現,本意是對其擴大商標保護範圍,對跨類別、跨領域實施更好的保護,防止被侵權“傍名牌”,而非一個榮譽稱號。“馳名商標”的功能已被異化,非但未能起到保護商標、防止侵權的作用,反而成為商家進行虛假宣傳和不當競爭的工具。

換言之,“馳名商標”被濫用,廢止才是治本之策,立法機關應對商標法進行重新修訂,刪除申報和註冊“馳名商標”的相關條款。事實上,每個商品、每個商標,都應該得到同等的保護,而沒有“馳名商標”和普通商標之分。否則,不僅人為造成企業不公平競爭,也容易使人質疑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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