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有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但前提是遺囑的形式與內容必須合法有效。
公民可以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遺囑依其形式又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五種。
- 公正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如見證人少於兩人,則會因其形式不合法而歸於無效。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文末寄語:法定繼承中基本的均分原則往往帶來家庭糾紛,也難以體現逝者的真實意願。於是,訂立遺囑為越來越多人所接受。不過,為了保證遺囑合法有效並得以安全執行,訂立人還需瞭解與遺囑有關的法律知識,使最後訂立的遺囑體現出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並可以最終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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