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退休教師,單位不給補交92年以前的養老保險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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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您好,作為退休教師來講,如果說1992年你曾經有工作年限,那麼實際上1992年的這個養老保險是沒有一個實際交費的,所以要認定你的一個視同繳費年限,當然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是一般情況下,是根據你個人檔案和你實際的工作年限來認定的,如果說你有個人檔案和實際工作年限都可以被正常的認定。

但是有一個問題,你是說你已經是退休教師了,就說明你已經退休了,那麼已經退休了,這種問題就沒有辦法認定了,因為想要認定你的一個實際,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就必須要在退休之前一併認定完成,這樣的話,才能夠正常的計算你的退休金待遇相反,如果你已經退休了,實際上你的退休金待遇已經計算出來,所以是沒有辦法再更改的,那麼,即使你有這樣的一個個人檔案,或者是視同繳費年限,那麼也不能夠被認定了。

所以說我們一定要保證自己在退休之前能夠正常的提供有效的個人檔案,並且通過個人檔案中的有效記載去認定自己的視同繳費年限,這樣的話對於自己來說就會有這個過渡性養老金的待遇,當然退休以後如果在提供這樣的證據或者是申請這樣的認定,那麼是不可能的,也不可能更改你養老金的待遇了,所以說一定要在退休之前來辦理這樣的手續。


社保小達人


我鄉村教師。82年起在村裡小學當掙工資的代課教師(開始月薪32.5元,後來逐年增加些),有教育局84年發給的考核合格證和聘書,還有歷年各級黨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教學成績獎證書,一直到91年底。92年起縣局讓訂合同,就轉為了合同制,仍舊在原校教師書。2001年轉為國家正式教師,2018年底到應退休年齡,但在辦退手續時,人社部門告知:需要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86年10月—91年底的養老金(單位4.8萬多,個人1.9萬多),另外單位還需繳納92年—2001年的養老保險6萬多。如不補交就不能辦理退休手續。找縣局說要請示政府,跑了仨月,至今無果。所以至今還未辦理退休。真不知道如何是好?!


用戶5607510556739


我這裡也有類似情況。像我頂職進入教育系統,大約(時間記不太清)2008年才開始交社保,單位交工資22%,個人交工資8%。2008年以前單位個人都沒交。

退休時補交2008年以前欠費。我是農村小學,單位補交部分資金由鄉政府財政支付(學校沒經費,縣裡規定當地政府解決)個人補交部分由自己辦退休時再補交。記得我退休時鄉政府幫我補交了15000元左右,自己補交了4000多元。

還有一種情況,我們這裡在2000年以前民辦教師為支持當地政府經濟建設,交二萬元給個指標轉正。這批人也有己經退休的。他們退休跟我基本差不多,唯一不同的是他們沒轉正前,是民辦教師,勞動人事局承認他們民辦教師期間工齡。但民辦教師期間保險費由本人全部.補交。轉正後欠費跟我一樣,鄉政府和本人同時補交。有個同事退休時補交了40000多元。

我的解釋不知你聽明白了嗎?是否對你有幫助!


大山112731471


根據你提出的問題,我理解:你是92年前就開始從事教學工作的民辦教師、代課老師或臨時聘用的老師,92年正式入編,在教育系統正式啟動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後,單位正常為你繳納了養老保險費,在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從92年開始計算繳費年限辦理了退休。那麼你現在提出讓單位補繳92年前的養老保險費,需瞭解養老保險制度運行中的幾個環節。

一、教師為全額事業編制,教育系統普遍啟動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應該是2014年10月,如果你是在編教師,2014年10月前是不用繳費的,屬視同繳費年限。

既使你所在的地方是機關事業養老保險試點地區,機關事業養老保險試點啟動也在2000年前後,機關事業養老保險試點啟動前也是不用繳費的,試點啟動前屬視同繳費年限。

二、學校為事業單位,對於機關事業單位的編外臨時人員,國家還沒有具體的補繳政策。因為你92年前不是教育系統編制內人員,補不了機關事業養老保險費,但又不是企業職工,也補不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所以政策層面上也不充許你補繳。

三、對於代課老師養老補貼,因為單位已為你辦理了退休,也是不能享受的。

因沒有政策支持,所以就不要老想怎麼辦了,還是安心享受退休生活吧。


溫馨社保


你這個問題,實際上是一個不大可能存在虛假問題。

第一,教師屬於事業單位,不存在補交在1992年之前養老保險的問題。

1992年之前,教師隊伍實際是沒有繳納養老保險的。實際你面臨的是一個工作年限的認定的問題。教師作為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辦理退休時,主要是根據個人檔案來核算參加工作的年限和連續工齡,如果在2014年以後辦理的退休,也不存在92年以前的養老保險補繳問題。

第二,我國的養老保險大部分地方實際上從1996以後才開始執行的。

有的地方在92年或是93年,但是也不會涉及到教師。只有一種可能,如果屬於國有企業辦的子弟校,那時屬於企業編制,後來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取消企業辦社會,將企業的學校、醫院等移交地方,地方接管後,其學校教師的編制隨即轉為地方事業編制。這種情況也不涉及到繳納社保或是需要補交養老保險的問題。

第三,已辦理退休的人員,無法辦理補繳。

假使你提出的問題存在,由於已經辦理退休。辦理退休了人員,養老保險是無法補繳的,說明你本人在退休前這個工作沒有做到位。

退休時像你這種情況,必須對個人人事檔案進行審核,經過初審、複審,然後本人簽字才能辦理退休,整個程序應該是沒有問題的,還有如果是在學校繳納社保之前辦理的退休,其退休金的核算,主要按照本人參加工作的年限和在職時工資的比例來計算的退休金,沒有納入社保體系來計算退休金。

總之,根據你提出的問題來分析,你這種情況不存在原單位要為你補繳1992年之前的養老保險問題。


幫兄愛唱歌


不論是企業、還是事業單位,92年之前參加工作的,一律為視同繳費年限,之後才為實際繳費年限。這樣的基本常識,也不是講了一年兩年了,難到小編在學校只管鑽研數理化教程,不學習國家的法律法規嗎?即使不學習勞動保護條列、社保知識,這幾年耳濡目染也燻得差不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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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老大11


廢話!胡咧咧!九二年前那來的養老保險?教師行政事業,從來未繳過養老保險!九二年養老保險是根據國發(1991)33號文,縣區以全民.集體企業的產業工人在九二年進行試點!九六年全面性鋪開!行政事業這幾年才開始的。

請問退休教師補繳九二年前養老保險是那一號文件規定?


痴叟漢江


14年以前不用繳費。凡繳的都要退回來。你怎麼還要繳費。你不是事業編吧!


廣袤大地4


92年以前還沒有實行養老保險制度,你補交啥?


從頭來無所謂


當然應該補交,如果不補交,那麼社保基金虧空不是更大嗎,只領不交,那有這樣的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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