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聚焦“315”!健身房会员卡不能退换?专家点评:应为无效

南都讯 随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临近,消费维权成了广大市民重点关注的焦点。

日前,记者从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根据消费维权工作实际,重点针对珠海市旅游、健身、汽车销售和商品房销售领域存在的部分不公平格式条款,邀请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暨南大学、珠海仲裁委员会、珠海市律师协会等部门的合同专家评委进行分析点评,梳理出珠海2019年度消费维权十大不公平格式条款。

其中,健身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有两种,此次对外公布,希望能提高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进一步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健身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

会员卡仅供乙方本人使用(体验卡除外),无权退换?

【珠海某健身中心会员入会协议】会员卡仅供乙方本人使用(体验卡除外)。一经售出,非甲方原因,乙方无权退换。

点评意见: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健身中心与消费者签订的格式合同中载明“无权退换”的条款,涉嫌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应为无效。消费者若出现了无法履约的客观情况,可以要求与健身中心解除合同、退还相应的服务费用。

会员未妥善保管好私人物品,责任自负?

【珠海某健身中心会员入会协议】: 请妥善保管好私人物品,如有遗失,责任自负。

点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健身房在未尽到对会员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时,应对会员在更衣及洗浴区域管理的私人物品遗失负责。该条款涉嫌免除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

采写:南都记者 王靖豪

通讯员:刘宾山

实习生:洪晓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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