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4 租的房子沒到期,照樣被強制執行!

漲價!

爆倉!

甲醛超標?

沒錯

我說的就是

租房

近期,

租房接二連三地成為

新聞事件的關鍵詞,

牽動著大家對於生活成本

和身體健康的關注。

大學畢業1年多,

剛成為年輕租客的小天也不例外。

還好,

“房租沒漲”

“房主直租,沒有中介”

“裝修已過多年,老房子了”

小天嚴格“自查自糾”,

慶幸自己當初慧眼如炬

躲過這“三劫”。

慶幸了沒多久,

有關房子的麻煩

還是降臨在小天身上。

一天,

小天出門上班。

走到小區門口時,

一群人正圍著告示欄指指點點,

“這是又有什麼新鮮事了?”

在好奇心的驅使下,

小天駐足告示欄前想看個究竟。

拍賣公告

法院擬對本小區A棟25-1號房產進行司法拍賣,請居住在涉案房產內的人員在指定日期內自行遷出,逾期不遷,法院將強制搬遷。

“A棟25-1號不就是

我租的那套房子嗎?”

小天這下慌了,

趕緊聯繫房東老王。

老王答覆:

自己欠錢還不上被告到法院,

法院現在要拍賣這套房產抵債,

現在是“泥菩薩過江,自身難保”。

小王實在不甘心:

好不容易找到個稱心的房子,

這才住了不到1年,

不想搬來搬去折騰了,

而且,

當初和老王簽訂的租房合同上

明確約定租期兩年,

現在還差一年到期,

法院總不能不承認

這租房合同的效力吧?

於是,

小天向發佈拍賣公告的

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異議,

請求法院中止對案涉房產的執行。

法院裁判

重慶四中院審查之後,

裁定駁回小天提出的異議。

後對案涉房產進行拍賣,

老張競拍成功,買受房產。

在請示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許可之後,

重慶四中法院執行人員組織

老張和小天展開協商,

老張同意繼受原租房合同,

小天得以繼續承租。

以案說法

Q:本案中,小天同老王簽訂的租房合同合法有效,且尚未到期,為何不能阻卻法院的執行?租賃權的效力究竟如何?

A:租賃權的性質為債權,但為保護承租人的利益,法律強化其效力,從而使其有物權化的趨勢。租賃權主要權能為租賃期限內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權及使用權。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該規定明確了“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即租賃期內即使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動,租賃物的受讓人仍應當承受原租賃關係的約束,旨在保護承租人的合法權益。但是,承租人依據合法有效的租賃合同在租賃期內對租賃物的佔有、使用權不因租賃物所有權的變動而受影響,不能進一步理解為禁止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物權變動,否則便是對所有權的過分限制。因為物權變動既可以基於法律行為的發生,也可以基於公法行為(如徵收、徵用、拍賣、變賣等)的發生。即便承租人對執行財產享有的租賃權真實、合法、有效,也不得基於該權利對抗法院對執行財產的處置。

Q:不能阻卻法院執行,是否意味著法律對承租人沒有救濟,承租人只能坐失對房屋的佔有?

A:承租人雖然不得基於租賃權對抗法院對執行財產的處置,但可以向法院主張在處置租賃物時對租賃關係予以披露,或向法院主張保障承租人在法院公開處置租賃物過程中的知情權、優先購買權和參與競價權。

法官寄語

“執行難”是一個系統性難題,其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最常見、最被公眾所瞭解的就是“查人找物難”和“財產變現難”。對不動產的“變現”更是涉及到很多具體問題,如何保護平衡房屋承租人的權益就是其中之一,對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據房屋租賃的不同情形、不同時間階段對具體問題進行了具體規定,既有效保障了申請人執行債權的及時清償,又兼顧保護了善意承租人的合法權益,承租人遇到相應情況可依程序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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