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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推動經濟循環暢通和穩定持續發展的若 幹 政 策 措 施

蘇政發〔2020〕15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各項決策部署,在嚴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時,紮紮實實做好“六穩”工作,聚焦疫情對當前經濟運行帶來的衝擊和影響,統籌兼顧、近遠結合,科學施策、分類施策、精準施策,加力促進經濟循環暢通運行,有力幫助受影響較重行業和企業紓困解難,努力推動經濟穩定持續高質量發展,為順利實現今年經濟社會發展目標任務打下堅實基礎,現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周密組織推動各類生產企業有序復工復產

按照屬地管理、法人負責、有序受控的原則,分類指導企業制定“一企一策”疫情防控和復工方案,在落實疫情防控責任和措施的基礎上,積極推動生產經營恢復正常。

1﹒全力支持本地區保障公共事業運行必需(供水、供氣、供電、供油、環衛、通訊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農貿市場、食品生產、農產品生產加工和物流供應等行業)、重點項目建設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全面復工復產,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克服困難,擴大產能、調整結構、增加供給、提升質量。對因受疫情影響延誤工期的工程施工項目,可參照不可抗力有關法定免責條款,允許適當合理延長合同工期。

2﹒在嚴格落實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加快推動重點園區、重點出口企業、重點骨幹企業、重點外資企業和產業鏈重要環節復工復產,減少審批流程和時限,不得另設門檻。全面加強生產期間疫情防控工作,嚴格返崗人員健康核查登記,做好防護物資和人員配備,全面開展廠區消毒,合理安排生產計劃,健全企業疫情防控工作體系。

3﹒視疫情變化和防控情況,規範引導文化旅遊、住宿餐飲等服務行業有序復工。

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衛生健康委、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農村廳、商務廳、文化和旅遊廳

二、加大財稅政策扶持力度

在不折不扣落實國家減稅降費政策的同時,分類分層對受疫情影響較重的傳統服務行業和中小企業,以及開展疫情防控工作的重點企業和個人實行財稅優惠政策。

4﹒對因受疫情影響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納稅人,准予延期申報,對確有困難而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依法准予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3個月。對因受疫情影響遭受重大損失或發生嚴重虧損,納稅確有困難的納稅人,可依法予以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5﹒認真落實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研發加計扣除政策,對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免徵增值稅,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罕見病藥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6﹒對醫用防護服、口罩、醫用護目鏡、負壓救護車、相關藥品等疫情防控物資生產企業,確保落實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優先核准延期繳納稅款,並按規定臨時性減免地方性收費。

7﹒落實好蔬菜和部分鮮活肉蛋品流通環節免徵增值稅政策,國家儲備商品有關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優惠政策以及大宗商品倉儲設施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

8﹒對旅遊、住宿、餐飲、娛樂、民航、水路運輸、公路運輸、出租車等受疫情影響較重的服務行業,所在設區市可依法減免相關稅費、研究制定財政貼息等扶持政策,幫助企業緩解經營困難。

9﹒對承租國有經營性房產的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減免或減半徵收1-3個月的房租;資金支付困難的,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對租用其他經營用房的,支持地方研究制定鼓勵業主(房東)減免租戶租金的獎勵辦法。

10﹒對受疫情影響較重的外貿外資企業,各級積極研究採取扶持政策措施,協調解決供應鏈、資金鍊等問題,促進平穩健康發展。指導出口企業申請不可抗力的事實性證明書,幫助企業最大限度減輕因疫情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責任,幫助企業最大限度減小損失。

11﹒落實國家減免稅政策,支持重要原材料、關鍵零部件、核心裝備進口。對按省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要求,進口緊缺疫情防控物資且落實減免稅政策後價格仍偏高的,經確認後,省商務發展專項資金給予一定支持。

12﹒對列入全國性名單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2020年新增貸款,積極爭取人民銀行專項再貸款優惠資金及中央財政貼息支持。對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衛生防疫、醫藥產品、醫用器材等企業,經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審核確認後給予一定的貼息支持。

13﹒對防疫產品和生活必需品供應企業加班生產經營增加的成本,各級可安排資金給予一定補助。在一定期限內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對其生產的防控醫療物資及進口的同類產品實施政府兜底採購收儲。

14﹒充分發揮省現代服務業風險準備金作用,為省內中小型現代服務業企業提供融資增信,督促合作銀行加大信貸投放力度,提供不低於10倍、不超過20倍的授信額度,對發生的風險損失可由準備金優先予以代償。

15﹒省級工業和信息產業轉型升級專項資金對符合申報條件、受疫情影響較重的企業,優先給予並加大支持力度。對因疫情防控需要而擴大產能或實施技術改造的企業,各級對其新增設備投資部分,給予一定比例財政補貼。對從事服裝生產等關聯行業在疫情防控中臨時轉產防護用品的企業,其車間升級改造及新增設備產生的費用,給予一定比例財政補貼。

16﹒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疫情防控期間對其暫緩開展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彙算。

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財政廳、發展改革委、商務廳、工業和信息化廳、文化和旅遊廳、衛生健康委、國資委、住房城鄉建設廳、稅務局,南京海關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在認真落實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制定出臺的30條政策措施基礎上,抓緊研究制定我省金融支持政策措施,對積極響應的金融機構優先開展政府項目合作。

17﹒加強政銀企協調對接,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疫情防控相關領域的信貸支持力度,對受疫情影響較重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遊以及農產品生產加工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受疫情影響暫時遇到困難的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和創業公司,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努力做到應續盡續、能續快續,同時啟動線上續貸機制。

18﹒省內各銀行機構對小微企業新增貸款規模不得低於2019年同期水平,其中國有大型銀行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於20%。擴大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定價基準的運用,力爭2020年普惠小微企業貸款綜合融資成本降低0.5個百分點左右。對無還本續貸政策落實成效明顯的金融機構,省財政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給予獎勵。

19﹒對因受疫情影響,在股票質押、融資融券、信息披露、公司債本息兌付等方面遇到困難的企業,指導其用好中國證監會及交易所相關政策,做好展期、延期披露的申請、溝通、報備和緩釋公司債短期流動性風險等工作。

20﹒支持證券公司對疫情防控相關生產型企業和醫療服務機構創新金融服務方式,指導開闢優先服務通道,通過公司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業務方式,提供快捷融資服務支持,引導社會資金流向,全力保障醫療藥品和物資的供給。

21﹒支持疫情防控企業的企業債券融資需求,鼓勵信用優良企業發行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指導發行人用好申報“綠色通道”、信息披露等支持政策。

22﹒在疫情防控期間,對生產、運輸、銷售重要醫用和生活物資的骨幹企業實行名單制管理,對名單內的企業提供優惠利率的信貸支持,有發展前景但受疫情影響到期還款困難的,可予以展期或續貸,鼓勵金融機構適當減免展期或續貸利息。

23﹒建立省綜合金融服務平臺“綠色通道”,加大對受疫情影響的中小微企業、民營企業融資支持力度,切實壓降企業綜合融資成本,提高融資對接效率。發揮政府採購信用融資合作機制作用,中標的中小企業可以憑政府採購合同直接向合作金融機構申請貸款,無需提供任何形式擔保,合作金融機構提供利率優惠和“綠色通道”。鼓勵各類特別是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對因疫情影響暫時受困的中小微企業、新型農業主體提供融資擔保服務,進一步降低擔保費率,財政部門給予擔保費用適當補助。

24﹒充分發揮政策性金融作用,鼓勵和支持進出口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信保等政策性金融機構採取扶持政策,為出口企業提供針對性服務。加大對防疫物資進口金融支持力度,鼓勵企業使用進口預付款等保險產品,保障海外採購資金安全。針對受疫情影響較重的外經貿企業實行“一企一策”服務,加強風險的預警和管理,提高限額滿足率和風險容忍度,加快出口信用保險案件理賠追償速度,做到應保盡保、應賠盡賠、高效減損。

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財政廳、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廳,江蘇銀保監局、江蘇證監局、人民銀行南京分行、中國進出口銀行江蘇省分行、國家開發銀行江蘇省分行、中信保江蘇分公司、省再擔保公司

四、加大企業復產用工保障力度

25﹒幫助和支持“三必需”企業特別是疫情防控物資生產企業積極招工,指導企業與勞務輸出地加強溝通安排,運用智能化、網絡化手段,暢通運行網絡求職招聘服務平臺,擴大信息推送覆蓋面,建立返鄉務工人員滯留就業應對機制,充足用好本地用工資源,促進用工需求有效對接。有力組織重點企業職工及時返崗復工,統籌做好當前錯峰運輸工作,制定周密的運輸工作方案,合理有序安排人員到崗;復工前注重全面防控、精準對接,復工後注重服務保障、政策落實,多渠道、寬領域拓展企業用工,著力穩定就業基本面。

26﹒加大失業保險穩崗返還力度,對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的參保企業,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0年12月31日。將中小微企業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裁員率標準放寬到不高於上年度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對參保職工30人(含)以下的企業,裁員率放寬至不超過企業職工總數20%。對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遊等受疫情影響較重的服務業企業,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可參照困難企業標準,給予1-3個月的失業保險穩崗返還補貼。充分發揮省級調劑金作用,儘可能讓符合條件的企業都能享受政策支持。

27﹒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1年4月30日。允許職工醫保統籌基金累計結餘可支付月數超過15個月的設區市,年內階段性降低職工醫保費率0.5-1個百分點,同時不提高個人繳費費率。

28﹒疫情防控期間,允許企業申請延期辦理職工參保登記和“五險一金”等繳費業務。對因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由當地稅務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在企業申報後的5個工作日內做出認定;暫時無力繳納住房公積金的企業,由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在企業申報後的5個工作日內做出認定,符合條件的可緩繳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緩繳期最長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不影響企業信用和職工個人權益記錄。

29﹒支持受疫情影響大、導致生產任務不均衡的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需要,依法申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加大對疫情防控物資生產企業支持力度,對春節期間(2020年1月24日至2月9日)開工生產、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資且經省認定的企業,從失業保險擴大試點支出範圍資金或就業補助資金中按照在崗職工每人每天1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對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生產訂單不均衡的企業,可以通過與職工代表集體協商一致後,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引導企業與職工同舟共濟。積極為受疫情影響的企業辦理與疫情相關的不可抗力事實類公證,提供律師公益法律服務,主動進行“法治體檢”,切實維護企業、職工合法權益。

30﹒制定職業技能提升專賬資金使用管理、職業技能培訓合格證書管理以及加強線上職業技能培訓的政策措施,鼓勵和支持企業職工、就業重點群體職業技能培訓。

31﹒在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解除前,未落實有效安全防控措施的企業,不得到疫情嚴重地區開展招聘活動,不得從疫情嚴重地區招聘員工,不得安排員工到疫情嚴重地區出差。

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衛生健康委、司法廳、醫保局、稅務局

五、加強供應鏈銜接配套和民生物資供應保障

32﹒落實“米袋子”省長負責制和“菜籃子”市長負責制,加強糧油供應和蔬菜等鮮活農產品生產,設立專門綠色運輸通道,保障好產銷銜接通暢,保證市場不脫檔、不斷供。妥善解決養殖戶飼料供應難、種苗供應難、屠宰銷售難等實際問題。保障批發市場、城區物流配送暢通,確保商場超市、便利店補貨及時,加強價格監測和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33﹒以疫情防控必需、公共事業運行必需、群眾生活必需、重要企業生產必需等為重點,在長三角地區協同建立省市、口岸間運輸優先通行機制,實現生產、生活物資互濟互幫,積極幫助協調上下游企業復工復產,加強跨區域協調銜接和運力調配,促進生產企業原材料運得進、產成品運得出。

34﹒優化公鐵空水聯運監管模式,全力保障公路網和水路網暢通,打通最後一公里“堵點”。進一步加大疫情防控應急物資和生活物資的應急運輸保障力度,確保相關運輸車輛不以防疫為由被攔截,並積極運用信息化手段簡化流程,提高物流效率和產出效益。

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交通運輸廳、商務廳、農業農村廳、糧食和儲備局、發展改革委、公安廳、工業和信息化廳、市場監管局

六、實施臨時性電價扶持政策

35﹒疫情防控期間,用電企業不受“基本電費計收方式選定後在3個月內保持不變”的限制,根據實際情況按月選擇基本電費結算方式。臨時性取消“電力用戶暫停用電容量少於十五天的,暫停期間基本電費照收”的規定,調整為按實際暫停用電天數減免用電企業基本電費,方便用電企業延期或新增辦理暫停業務。

36﹒對因疫情防控需要擴大產能的用電企業,如選擇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結算基本電費,超過合同約定最大需量105%的,超過部分按實收取,不加倍計收基本電費。疫情防控期間,為疫情防控直接服務的醫療等場所新建、擴建用電需求,免收高可靠性供電費。

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電力公司

七、大力推進重大項目建設

37﹒加大有效投入,以220個省重大項目建設為抓手,加快在建項目建設和投產進度,做深做實項目前期工作,條件成熟的力爭早開工、早建成、早達效。推動年初全省集中開工的1473個重大產業項目加快落地見效。對事關疫情防治和公共衛生的重大項目建設,加大支持力度,優化辦理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實行急事快辦。

38﹒進一步優化投資結構,大力鼓勵和促進民間投資,特別是產業投資和交通等基礎設施投資。更好發揮政府投資作用,聚焦關鍵領域和薄弱環節,持續加大基礎設施領域和公共衛生、生態環保、應急保障、人居環境整治、蘇北地區農民群眾住房條件改善等民生領域補短板投資力度,及早啟動民生領域十大類200個補短板項目建設。

39﹒對於疫情防控急需的應急醫療設施、隔離設施等建設項目,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由業主採用非招標方式採購,或者在招標時酌情縮短有關時限要求。對於涉及保障城市運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和涉及重要國計民生以及企業生產經營急需的項目,建立招投標“綠色通道”服務機制,確保依法規範、及時有序進行。

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

八、大力組織科研協同攻關

40﹒針對疫情防控相關的藥品、疫苗、快速檢測、醫療器械、防護物資等,抓緊組織高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企業加強科研協同攻關,重點支持檢測試劑、有效藥物和疫苗研發、臨床應用和生產,給予政策優先支持和傾斜。

41﹒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疫苗和救治裝備研發及產業化項目,對開展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疫苗和救治裝備研發及批量生產的企業,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給予定額補助。

42﹒疫情防控期間,減免在孵科技型中小企業租金的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大學科技園,列入省級年度績效獎補範圍的,在資金分配中予以傾斜支持。各設區市可比照制定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運營補貼辦法。優化“蘇科貸”“蘇微貸”“蘇貿貸”辦理流程,儘快實現業務線上辦理,縮短備案時間。

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科技廳、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稅務局、商務廳、市場監管局

九、加強經濟運行監測和調節

43﹒抓緊出臺創新和完善宏觀調控的實施意見,密切監測經濟運行狀況,重點關注疫情對工業、服務業、投資、消費、就業等領域的影響,積極實施逆週期調節,加強政策協調配合,對部門出臺的政策開展評估,及時調整完善時效性政策,努力實現最優政策組合和最佳政策效果。

44﹒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產業結構調整,研究制定調優調強調綠產業的政策措施,更好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倒逼產業轉型升級。研究制定推動傳統消費業態復甦的政策措施,積極引導消費預期,加快新興消費業態成長,進一步培養居民健康生活習慣。支持傳統零售企業提升網絡營銷能力,進一步拓寬居民線上消費的渠道,加快釋放網絡消費新動能。

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商務廳、統計局、政府研究室

十、注重防範受疫情影響可能暴露的風險隱患

45﹒密切關注房地產市場運行態勢,加強市場分析研判和資金流向監測,根據房地產市場供需結構動態變化,開展政策預研儲備,著力穩地價穩房價穩預期,保持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46﹒密切關注上市公司、大型企業資金鍊狀況,對可能出現的股票質押、債券違約、強制退市、資金鍊斷裂等風險,加強監測預警和防範指導,及早採取針對性措施進行防控、緩釋、化解,謹防部分領域金融風險疊加傳導,牢牢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地方金融監管局、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廳,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江蘇銀保監局、江蘇證監局

十一、毫不放鬆抓好安全生產

47﹒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產工作,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切實強化安全生產紅線意識和底線思維,壓緊壓實地方黨政領導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毫不放鬆抓好安全生產專項整治、防災減災救災和搶險救援各項措施落實,堅決守好安全生產這條底線、紅線、生命線。深入推進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和危化品安全綜合治理,聚焦重大風險、重要環節、重點部位,加強安全生產督導檢查。督促復工企業合理安排生產計劃,堅決防止因趕工、搶工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對存在安全風險隱患、重要崗位人員不到位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堅決不予復產。

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安委辦(應急廳)

十二、著力優化營商環境和秩序

48﹒進一步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提高“不見面審批(服務)”效能,積極引導選擇江蘇政務網、江蘇政務服務APP等非接觸式線上辦理途徑,加快推行環保“不見面”審批、“非現場”監測、“不接觸”執法、“信息化”監管,降低疫情聚集性發生風險。依託全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加強投資項目遠程審批服務,全力做好項目立項、開工、投產全過程服務。完善企業信用修復機制,對因受疫情影響生產訂單未完成或者產品交付不及時的企業,採取便利信用修復流程,規避失信風險。

49﹒提升貿易便利化水平,加大與上海等海關對接力度,促進風險防控、物流監管、查驗作業、保稅監管等一體化。實施航空口岸通關一體化,支持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對接港口、機場、鐵路,拓展應用範圍,鞏固壓縮整體通關時間成效。

50﹒依法嚴厲打擊危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任何地區、企業和個人不得哄搶、截留重要疫情防控物資,一經發現,堅決依法依規依紀嚴肅查處。嚴厲打擊製售假冒偽劣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違法犯罪行為,以及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等價格違法和擾亂市場秩序行為。

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商務廳、政務辦、生態環境廳、公安廳、市場監管局、貿促會,南京海關

本文件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底(文中具體措施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應急響應結束等原因,政策措施不再有必要的,自動失效)。國家出臺的相關政策遵照執行。


江蘇省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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