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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日9時,南部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通過“雲上法庭”不公開審理了公訴機關南部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猥褻兒童罪一案。
經審理查明,2019年11月8日9時30分許,被告人何某甲駕駛摩托車在南部縣一公交站處,遇見在南部某學校上學的被害人何某某(女,2006年10月出生)考試結束後準備回家,何某甲便提出用摩托車載何某某回家,何某某系同村鄰居且因何某甲與兩家關係較好,何某某平時喊何某甲為“爺爺”,故何某某便乘坐上了何某甲的摩托車。
之後,何某甲以回家換襪子為由將何某某帶至其租住的住房處。在該房間內何某甲突然抱住何某某,並實施猥褻,因何某某反抗和大聲叫喊要回家,何某甲停止了犯罪行為,並將何某某送回家中。
電影《素媛》
經南部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何某甲猥褻不滿十四周歲的兒童,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依法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猥褻兒童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南部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何某甲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何某甲自願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關於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適用緩刑”的意見,因被告人何某甲不具有刑法規定的適用緩刑的條件,故南部法院對其意見不予採納。
為了嚴肅國家法律,懲罰犯罪,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兒童的身心健康,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認罪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南部法院當庭宣判,被告人何某甲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據人民法院報報道,2019年1月至11月,全國法院共一審審結猥褻兒童罪的案件4159件。2019年7月,一名強姦幼女致死的罪犯被判處死刑。針對強姦、猥褻等性侵兒童犯罪的多發態勢,人民法院堅持零容忍立場,對犯罪性質、情節極其惡劣,後果極其嚴重的性侵兒童案件,堅決依法判處死刑。
電影《素媛》
這幾年,我國越來越重視兒童被性侵問題,民法總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計算。換言之,對於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一旦被發現之後,在21週歲之內的追訴期都是有效的。
另外,許多地方對性侵犯罪者進行從業限制等,這些措施抬高了犯罪的成本,將對此類犯罪產生威懾、警示、遏制作用。
遇到性侵怎麼辦?
第一,生理救助。
如果身體受到傷害,要儘量在第一時間進行醫療評估和創傷處理,非緊急情況下,找醫生之前不要清洗,醫療評估可以使身體受到的傷害儘量減少,同時也可以作為控告罪犯的證據之一。受到侵害後,即使不感到疼,也有可能受到內傷,應尋求醫療檢查,把身體的傷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二,報警。
採取法律手段把施暴者繩之以法。因此,一定要保留證據。如果發生的是強姦等暴力事件,最好在事發後第一時間採取醫療救助和報警同步的措施。因為那時證據滅失的可能性最低;儘可能保護現場完整,並收集足夠的相關證據。
第三,心理救助。
包括家庭的關懷、專業人士的援助。很多的侵害作為一種創傷經歷,可能會給受害者帶來強烈的心理或情緒的負面反應。每個人都可能不太一樣,但所有的負面情緒都是正常的心理反映。
第四,及時採取措施防範再次被侵害。
如果因為沒有足夠的證據或者其他原因,暫時無法讓施暴者得到法律制裁,要採取措施遠離施暴者,避免可能再度受到侵害的情境。
內容來自南部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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