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 虛增近1億存款,財務總監稱其造假是被人逼迫、迫於生計

現在每天早上打開手機,就是某某公司財務造假了、某某公司又出事了,好像這年頭看著平平常常的公司,都要以如此方法來上頭條了!

但是說實話,現在財務造假爆出的醜聞真是越來越多了,公司裡財務的處境也越來越尷尬。前有康美財務299億資金甩鍋“錯誤”的會計處理,今有財務總監造假是被人逼迫、迫於生計為自己喊冤.....

1、虛增銀行存款近1億,財務總監稱其造假是被人逼迫、迫於生計

虛增近1億存款,財務總監稱其造假是被人逼迫、迫於生計


湖北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3號

當事人:湖北XX文化旅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文化或公司),住所:湖北省十堰市XXX旅遊經濟特區農村信用社內。

徐XX,男,1953年7月生,住址:湖北省襄陽市X街。公司時任董事長。

鄒XX,男,1958年10月生,住址:湖北省襄陽市XX路。公司時任財務總監。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和韻文化信息披露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XX文化、徐XX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當事人鄒義社提交了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XX文化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XX文化在《公開轉讓說明書》中存在虛假記載

(一)關於XX太極劇場經營權的披露存在虛假記載

XX文化披露的《公開轉讓說明書》中記載:XX文化與XXX旅遊經濟特區管委會(以下簡稱XXX管委會)、十堰XXX旅遊發展有限公司等簽訂了《XX太極劇場承包經營協議》及《XX太極劇場購買框架協議》,上述協議主要內容為:一是公司享有承包太極劇場經營權的期限為2014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共計九年,上述期限屆滿若雙方均未終止,協議的內容及效力對各方自動順延十年,承包經營費用為600萬/年,承包經營權不可撤銷。二是公司購買太極劇場的轉讓價款,經清產核資審計評估後,由公司和開發區管委會、XXX旅遊發展公司商議決定。截至2016年10月,公司已支付購買太極劇場6460萬元預付款。

經查,公司披露的《XX太極劇場承包經營協議》及《XX太極劇場購買框架協議》所記載內容與公司向調查部門提交以及武當山管委會向調查部門提交的協議所記載內容不一致。前述所提交協議載明:“XX文化對武當太極劇場等項目的投資不少於2.2億元”……“雙方所有協議均以購買太極劇場為前提”,在購買完成前,和韻文化僅取得一年的經營權,每個月的承包費用為50萬元。公司所披露的協議未記載相關前提。此外根據XX山旅遊經濟特區財政局提供的說明:太極劇場財務決算總金額3.9億元,截止2015年底,XX文化僅支付了5425.23萬元。因此《公開轉讓說明書》中關於XX太極劇場經營權的表述存在虛假記載。

(二)財務報表存在虛假記載

經查,XX文化通過偽造銀行單據的方式,導致《公開轉讓說明書》報告區間(2015年1-7月)虛增“銀行存款”93,181,500.00元,多計主營業務收入693,000.00元。

二、《2015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經查,XX文化通過偽造銀行單據的方式,導致《2015年度報告》虛增“銀行存款”99,104,800.00元,多計“主營業務收入”1,716,750.00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筆錄、工商資料、銀行資料、相關協議、情況說明、公告等證據證明。

XX文化在《公開轉讓說明書》中關於XX太極劇場經營權的披露存在虛假記載,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時任公司董事長徐XX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XX文化在《公開轉讓說明書》中財務報表存在虛假記載,時任公司董事長徐XX、時任公司財務總監鄒XX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XX文化在《2015年年報》中存在虛假記載,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時任公司董事長徐XX、時任公司財務總監鄒XX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鄒XX在其申辯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辯意見,請求從輕予以處罰:其一財務報表造假是被人逼迫、迫於生計的情況下完成的,自己未在財務報表造假過程中獲取任何利益;其二,對公司存在的相關涉嫌違法行為,自己主動抵制和勸阻,制止或減輕了違法行為的危害後果;其三,在我局調查過程中,自己能主動交代問題,積極配合調查;其四,經濟條件差,若處罰過重,無力交納罰金。

我局認為:一、公司財務總監應當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迫於生計、未獲取利益、經濟條件差等均不構成對其從輕處罰的法定依據;二、對鄒XX反映其主動抵制和勸阻,制止或減輕了公司相關違法行為的危害後果,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三、對鄒XX積極配合我局調查工作情節,在處罰決定中已予以考量。

綜上,我局對當事人鄒XX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條、《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我局決定:

一、對XX文化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五十萬元的罰款;

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徐XX給予警告,並處以二十五萬元的罰款;

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鄒XX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北監管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湖北證監局

2019年10月9日


其實看完這個案例一點也不稀奇,用的都是財務造假慣用的手法,但是見著財務總監為自己喊冤的可是頭一次,如果申辯意見屬實的話,可見我們財務在公司裡的處境是有多尷尬,但是執法者是不會聽你的,上了法庭就是講證據的時候了,不管你說的多好沒有清晰明瞭的證據,否則就是白搭!


下面有從上面案例之中得出的幾個問題大家可以在心裡問一下自己,找尋一下答案並在文章末尾留言討論一下


一、老闆逼迫你造假、做假賬你是拒絕還是答應?二、公司出現虛開發票、財務造假等違法行為,你是否會及時制止,做出正確選擇?三、你拿的工資或者報酬是否值得你去這麼做?
虛增近1億存款,財務總監稱其造假是被人逼迫、迫於生計


2、財務造假後果嚴重嗎?


財務造假,這是一個手段行為,最終如何定性,要看其目的行為而定,如果是以非法佔用為目的的,可能涉嫌貪汙罪(國家工作人員)或職務侵佔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如果單純財務造假,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等情形的,可能涉嫌妨害清算罪,或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或虛假破產罪等罪名。

一、《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汙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佔罪 】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 【妨害清算罪 】

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 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 

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二【虛假破產罪】 

公司、企業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說我們做財務的要對相關的法律法規要熟知,要有一顆敬畏之心。

還記得前段時間財政部發布的《嚴重違法失信會計人員黑名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其中文件提到的信息共享,需要大家謹記在心,一旦上了黑名單,那你可就是在公示網站上掛過的“名人”了,不過大家好像都不太喜歡當,21世紀了還是悶聲發大財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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