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0 「警示」中國法官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1、黃松有:落馬級別最高的司法官員

  案情回顧

   黃松有,1957年12月出生,廣東汕頭人,2002年12月起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落馬的起因是一幢樓——位於廣州市的“中國第一爛尾樓”中誠廣場,這座曾因時間長、牽涉面廣、涉及資金多、“復活”歷程曲折的“第一爛尾樓”竟被兩家名不見經傳的公司競拍成功。這兩家公司聯手以9.24億元人民幣的低價收購了中誠廣場,並很快出手轉賣,售價高達13億多元,淨賺了4億多元。面對這一“離奇故事”,外界深感到此次拍賣活動存在諸多蹊蹺。

   而隨著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原執行局局長楊賢才的突然被雙規,深藏幕後的黃松有案浮出水面。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08年間,黃松有利用擔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的職務便利和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有關案件的審判、執行等方面為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卓倫等五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上述人員錢款共計摺合人民幣390萬餘元。此外,黃松有還於1997年利用擔任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職務便利,夥同他人騙取本單位公款人民幣308萬元,其個人從中分得120萬元。案發後,已追繳贓款人民幣578萬元。

   2010年1月19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級法院對黃松有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黃松有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兩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3月17日,河北省高級法院對黃松有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影響性:

   黃松有作為建國以來落馬級別最高的司法官員,對於全國司法系統當然具有廣泛性影響。黃松有在被接受調查時,最高院負責人就公開表示“在機關內外都產生了重大的影響和震動”。

   黃松有案作為一起個案,透過案件本身,我們可以看到先前宣揚職業紀律卻最終難敵誘惑、涉案源於司法拍賣環節、受賄款項多來自充當“掮客”的不良律師等三個方面,已成為法官犯罪的共性。

   黃松有案不僅僅是起個案,因為其最高院副院長的身份,讓原本代表公平正義的法官形象變得更加卑微,也讓人們對社會公信力再次表示深深的懷疑。

  2、楊賢才,三千萬放倒“中國第一執行局長”

  案情回顧:

   2001年,楊賢才主政廣東省高院執行局後,曾因在破解執行難問題上提出了一系列切中時弊、大快人心的舉措,收到了立竿見影的效果,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和同行們的讚譽。一時間,楊賢才成為全國法院系統的明星,被譽為“中國第一執行局長”。

   根據河北保定市中級法院審理查明,1996年至2008年春天,楊賢才利用擔任廣東省高級法院執行庭庭長、廣東省高級法院執行局局長的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託,為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所得摺合人民幣11830438.2元,另外有價值人民幣16946352.39元的家庭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在這1100多萬元的受賄款中,有600萬港元來自深圳的一家房地產公司大景源實業有限公司,公司法人黎智華為答謝楊賢才的幫助,在事成幾年後將鉅款贈給楊賢才。

   在向楊賢才行賄的人中,有曾被譽為“廣東最牛律師”陳卓倫,作為“廣州最大爛尾樓”中誠廣場最初開發商之一的城建總公司的代理律師,他向楊賢才行賄17萬元。另一行賄人——廣東百思威律師事務所主任許俊宏,作為中誠廣場開發商鍾華的港鵬發展有限公司的訴訟代理人,他先後給楊賢才送了15萬元。此外,中誠廣場在範駿業喪失購買資格之後,由另一收購方代表順利投得。該收購方代表事後將100萬元港幣送給了楊賢才。

   2010年5月31日,因主動供認受賄事實,加上其主動退贓,法院宣判楊賢才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之後不久,楊賢才表示對一審判決認罪服法,不再上訴。

  影響性:

   對楊賢才的評價,業界有褒貶不一的分歧,但一致認同除了人性中的貪婪,楊賢才出事的最關鍵因素還是權力太大又缺乏監督。執行法官已經是法官行業中的“高危群體”,他們的共同之處在於監督缺失之下,利用法院執行系統的權力和現行執行制度的漏洞,通過控制被執行標的評估、拍賣、變賣或轉讓的法律流程,調節執行案件的快慢節奏而尋租其中。對律師高收費相比導致的心態不平衡、行政大量干預造成的榮譽感缺失,都是執行法官落馬的主要原因。

   執行環節腐敗案頻發,根源於司法拍賣行為缺少有效的外部監督以及事後的有效救濟。因此,除了加強一般的廉政警示教育外,楊賢才留給大家思考的,是該如何加強執行環節的監督。

  3、張國慶,河南伊川44死礦難牽出法院窩案

  案情回顧:

   2009年5月1日,伊川縣國民煤業公司發生兩人死亡的礦難事故。伊川縣法院在辦理該礦法定代表人王國政重大責任事故案中,該法院院長張國慶等人收受王國政的賄賂後,對王國政進行了從輕判決。但法院並沒將判決書和監管通知書按規定送給警方,而是將這些司法文書直接交給了王國政本人。王國政拿到上述司法文書後,也沒向警方移交,直接到煤礦繼續擔任煤礦礦主,最終導致2010年伊川“3·31”礦難,產生一起特別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並引起瓦斯湧出井口發生爆炸和燃燒,造成44人遇難、4人失蹤、2人受傷。

   此次礦難不僅牽出了黑心煤老闆,也讓洛陽伊川法院集體淪陷。該院院長、副院長、民庭庭長、刑庭庭長、服務中心主任等多名法院幹警先後涉嫌犯罪被批捕。 2010年7月19日至27日,伊川縣法院院長張國慶,該法院黨組成員、刑庭庭長董振亭,案件承辦人張佔偉分別因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翫忽職守罪被檢察機關依法逮捕。現已認定,張國慶先後三次收受王國政的賄賂。而王國政被抓後,伊川法院副院長兼政治處主任李慶偉、民一庭庭長張鎖乾、刑庭內勤、服務中心主任等4人因涉嫌犯罪被抓,還有兩人在逃。

   8月上旬,經洛陽中院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已給予張國慶開除公職處分,省法院調查組已向洛陽市紀委建議,給予張國慶開除黨籍處分。8月5日,為警示全省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做到警鐘長鳴,河南省高院專門通報2010年1至7月,全省法院共查處違法違紀幹警62人,其中受到黨政紀處分的61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1人。

   2011年7月14日,張國慶因犯受賄罪被濟源市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一是社會風氣這樣,人家收你不收,送禮的、收禮的都會對你有意見;二是如果不收,別人會認為你假清高,會認為你不夠朋友。現在想來,自己就是吃了這樣的虧,做人還是要有底線的。”張國慶在獄中反思道。

  影響性:

   一個礦難,一場事故,一座法院,瞬息間就轟然坍塌。遭遇礦難的44人失去生命,我們為之惋惜;伊川法院倒了,司法的生命在殘喘,我們更加悲憤。還有多少個“伊川法院”經得起“礦難”?

   曾經的河南省高院院長張立勇說:“你一個人要進監獄去了,把一個隊伍都帶進去了,你一個人把一個法院給毀了……”。伊川法院的淪陷,誰之過?此案的影響性在於公共事故下的法院運作和操守。每一次事故都等於讓公眾用放大鏡檢驗一次現實的司法狀況。

   公共事故檢驗司法,公共事故影響法治建設,公共事故讓法院警鐘長鳴。如果說一個礦難毀了幾十個鮮活生命,那麼法院的淪陷無疑是讓我們都跟著下了“礦”。

  4、張弢,重慶打黑除惡下的落馬副院長

  案情回顧:

   原重慶市高級法院副院長張弢,因助黑老大操縱拍賣事發“落馬”,於2009年6月被“雙規”,與其一同被調查的還有後來自殺身亡的原重慶高院執行庭庭長、重慶市法官學院院長烏小青。

   2010年7月30日,張弢在貴州省遵義市中院出庭受審。法院審理查明,1999年至2009年,張弢在擔任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902萬餘元。此外,自2005年起,張弢明知嶽寧(黑社會性質組織領導者,已判刑)經營的“白宮”夜總會等系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組織,仍長期到“白宮”夜總會娛樂、賭博併入股經營,又通過嶽寧對外發放高利貸,縱容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法院認為,張弢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張弢受賄金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鑑於其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並積極退贓,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張弢身為負有查禁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其行為還構成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亦應依法懲處。

   2011年1月26日,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張弢受賄、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認定張弢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目前,此案尚在二審過程中。

  影響性:

   張弢是擁有科班法學博士學歷的國家二級大法官,昔日被寄予厚望,卻在本應成為公正之源的司法領域,蹈入腐敗深淵。具有諷刺意義的是,一份司法專業刊物2003年7月刊登了張弢署名第一作者的文章。這位來自中國社科院的法學博士研究生分析了法官涉腐落馬種種現象,建議對法官八小時以外活動加強監督。此時的張弢39歲,出任重慶市高級法院副院長剛好一年。在很多人眼中,他專業過硬、年輕有為、前途無量,但卻依然栽在了犯罪重災區的“執行環節”上。

   據瞭解,重慶法院“執行窩案”中被查處的10名法官因涉嫌收受鉅額賄賂,被移送司法機關。重慶高院院長錢鋒在今年當地“兩會”指出,張弢和烏小青之所以出事,是因為背後有拍賣行、有從法院退職的律師相互勾結。當地基層法院一位執行庭法官則感嘆說,這種局面早已持續多年,張弢任上沒有推動改革,反而被這張網絡同化。

  5、潘華山,殺人分屍的高院副庭長

  案情回顧:

   2010年1月26日,臨安市境內發生一起殺人案。公安機關根據群眾提供的線索,查明被害人系湖州市南潯區失蹤人員錢某,男,67歲,其戶籍地為安徽省合肥市肥東縣。公安機關經過縝密偵查,發現浙江省高級法院立案第一庭原副庭長潘華山有重大作案嫌疑,於7月26日將其抓獲歸案。8月1日,臨安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潘華山的決定。

   9月21日,杭州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潘華山死刑,剝奪政治權力終身。法院審理查明,潘華山於2008年5月擔任省高級法院審理的由錢朝魁任法定代表人的安徽省肥東縣東潯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訴湖州市南潯鎮北客運服務公司聯營合同糾紛申請再審一案的審判長。在辦理此案過程中,潘華山多次違紀私下接觸錢朝魁。期間錢朝魁許諾,如申訴成功,將按30萬元申訴標的的10%給予好處費。

   2009年12月,因該申請再審案件仍無結果,錢朝魁來杭州找潘華山,揚言要予以告發。2010年1月8日,錢朝魁如約來杭州與潘華山見面。潘華山將錢朝魁帶至位於杭州市政苑小區的自己家中,採用石塊猛擊、扼頸等方法致錢朝魁當場死亡。之後,潘華山將錢朝魁屍體肢解,並將屍塊棄於杭州至安徽高速公路兩側的河流、山地之中。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潘華山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9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決定撤銷潘華山的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第一庭副庭長、審判員職務。潘不服上訴至省高級人民法院被駁回,於2010年11月25日被執行死刑。

  影響性:

   45歲的潘華山是浙大法律專業碩士研究生,副庭長之外鮮為人知的另一重身份是,浙江省高院的信訪辦主任,因利益糾葛,一名兼以高院信訪辦主任的高級法官身份殘殺訪民,可謂駭人聽聞。這也是2010年度中國法官犯罪中少有涉及故意殺人罪名的案例。

   並不是說法官殺人的新聞會產生比其它殺人案件更具有轟動效應,但人們感嘆的是法官殺人動機及案件背景原因。法官面臨的上訪壓力、當事人胡攪蠻纏、不斷向潘華山施壓是激發他殺人的起因,但歸根到底是法官自身行為不檢,作風態度存在瑕疵。當他發現恐難逃脫審判紀律的追究與制裁,甚至“飯碗”不保時,這些不良情緒得不到有效排解,就發洩到了當事人身上。

   潘華山的行為將造成長久的司法陰影不良後果,這是血淋淋的法官殺人案例。法官道德缺失的底線被衝破了。

6、李和鵬,多項榮譽的“法官榜樣”

  案情回顧:

   2010年8月初,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外發布信息,項城市法院院長李和鵬因涉嫌接受案件當事人賄賂,於6月12日被周口市檢察院逮捕。但截至目前,李和鵬涉案具體受賄多少金額、案件進程和結果均無從獲知。

   在百度搜索上輸入李和鵬院長他的名字,更多的是有關他的光榮事蹟,即使有論壇發佈他被捕的消息,也有人對此表示懷疑,可見他的口碑一直不錯。資料顯示,十多年來,李和鵬一直是全省、乃至全國的先進典型人物。曾多次榮立個人一等功、二等功,並被榮獲“河南省優秀政法工作者”“河南省優秀青年衛士”“河南省十大傑出法官”“全國青年法官標兵”“全國人民滿意的好法官”“全國模範法官”等光榮稱號。最高人民法院、河南省委還聯合為其召開專項大型表彰會,甚至人民法院出版社在2003年還出了一本《法官的榜樣》,專門介紹他的模範事蹟。這就是當年風清氣正的全國模範法官項城市法院院長李和鵬。

  影響性:

   對於李和鵬案件,公開的資料極其有限,結果更是無從查證。如網友所言,李和鵬只是政治鬥爭的犧牲品,那是整個司法系統的悲哀;如果李和鵬被控受賄情節屬實,那他也僅是諸多優秀法官淪為階下囚的一個代表。中國有很多法官如他,是模範法官,是人民滿意的好法官,各種榮譽稱號統攬一身,但是最終帶來的卻是莫大的現實諷刺。榮譽稱號神馬都是浮雲,依然抵擋不住那些個誘惑,最終啷噹被捕。該案直接拷問了法院的體制問題,緣何優秀的法官不能持久?

  7、羅安榮,全家獲刑“公檢法”齊全

  案情回顧:

   羅安榮的落馬,與“衡陽中院報告被人大否決”事件有關。2007年衡陽市十二屆人大五次會議審議表決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由於贊成票未超過該市人大全體代表的二分之一,報告未獲通過,成為繼2001年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未被人大通過後的又一憲法監督案例。時任衡陽中院院長的羅安榮因此引起了社會的關注,隨後一些涉及羅安榮個人腐敗的舉報信開始投向了有關部門和新聞單位。一年後,羅安榮被安排退休,並很快被“雙規”,隨後被刑事拘留、被逮捕。

   2010年4月20日,由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羅安榮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

   法院查明,羅安榮利用擔任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職務便利,在案件審理、幹部提拔任用、工程招投標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唐中梅、羅貝爾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67萬餘元,其中羅安榮單獨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4萬餘元,與唐中梅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8萬餘元,與羅貝爾共同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幣5萬元。此外,羅安榮還有101萬餘元的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羅安榮的落馬,還將身為衡陽市公安局法制辦副主任的妻子,以及在衡陽市人民檢察院公訴處工作的兒子一起牽扯進去。羅安榮的妻子因共同受賄,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羅安榮的兒子也因共同受賄,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影響性:

   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院長羅安榮一家是令人豔羨的一家,其妻唐中梅和兒子羅貝爾分別在衡陽市公安局、衡陽市檢察院任職,唐中梅案發前還官至衡陽市公安局法制辦副主任。一家三口可謂“公檢法”齊全,就是這樣一個強大的“政法之家”,也沒能守護好廉潔持家的基本準則,讓腐敗在家庭蔓延,最終吞噬掉了這個家庭。官家族的貪腐問題,隨著官二代們的出現越發成為一個關注亮點。小家腐,大家覆,最後徹底覆滅。

  8、李緒臘,主演武漢中院腐敗窩案第二季

  案情回顧:

   2005年8月18日,在光大銀行武漢分行江岸支行與武漢華鋼工貿有限公司、爐料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的執行過程中,李緒臘為該案件執行員。8月22日,由李緒臘簽發民事裁定書,對爐料公司分別在金汕公司佔有20%的股權、在金帆公司佔有三分之一的股權及爐料公司所有的21件紅木傢俱予以凍結、查封。

   金汕公司、金帆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郭巍為了低價獲取上述股權,經人介紹找到李緒臘,請求他在法院執行過程中對上述股權的評估、拍賣及購買股權等方面提供幫助。同年12月8日,李緒臘利用案件執行員的職權之便,將被執行的財物低評,使得300餘萬國有財產憑空“蒸發”。後來,這些低價的財物在李緒臘的“協助”下,被郭巍“順利”拍得,李緒臘也因此得到了價值17.5萬元紅木傢俱的“回報”。2009年5月,原武漢市中院副庭長李緒臘第一個被捕。同一個案子到了2010年4月10日,副庭長金小璐(女)、執行員胡榮、明君一同落馬。幾天後,執行局副局長駱國安、執行員史明二人緊接著落馬。

   2010年11月30日,武漢市江岸區法院作出判決:李緒臘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並沒收財產人民幣2萬元。

  影響性:

   同一個法院執行單位,因為同一個案件,短時間內6名執行官員落馬,這在中國司法史上實屬罕見。但是同一個法院在2002年卻早因爆發“腐敗窩案”而震驚中國司法界,涉案人員中,不僅包括當時的武漢中院常務副院長柯昌信和副院長鬍昌尤,還包括副庭長3名、審判員7名、書記員1名和44名律師。時隔八年,歷史重新上演,八年前的震驚,八年前的教訓,今昔猶在。這麼短的時間內同一家法院連發兩起窩案,法院的形象、司法的公平正義,不知還能有誰來擔當?

   武漢中院司法腐敗窩案第二季嚴重影響了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念和追求,威脅了社會的誠信基礎。最後還是八年前已有人問過的問題:誰來監督法官?

  9、撫順中院,馳名商標假案製造區

  案情回顧:

   2010年4月16日,在遼寧省鞍山市鐵東區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庭上,原遼寧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姜宏和張熙陶,從昔日莊嚴的審判席站到了被告席上。不尋常之處除了他們身份的巨大“錯位”,還在於這並非單獨的兩起個案,它揭開的是撫順市中院多名法官枉法裁判偽造中國馳名商標“窩案”的冰山一角。

   現年56歲的姜宏原系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審判員,因涉嫌受賄罪被鞍山市鐵東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據檢方指控:2008年6月至8月間,姜宏在任撫順中院民一庭審判員期間,在審理原告某公司訴被告撫順某超市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接受原告律師周永智(另案處理)請託,收受周給予的兩萬元錢,在判決結果上為原告謀利。

   其後,姜宏為打通法院內部有關環節,除將其中1萬元據為己有外,另將1萬元分數次分別送給本院立案庭的相關負責人關方(另案處理)和任憲民(另案處理)。姜宏隨後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對案件判決認定“通運”“天森”商標為馳名商標,侵權事實成立。

   同年9月,在審理原告某公司等訴商標專用權糾紛案過程中,姜宏利用職務之便,又數次接受周永智賄賂。 同年9月間,在審理原告江蘇某公司訴被告商標專用權糾紛案過程中,姜宏在辦公室收受項本院立案庭法官高峰(另案處理)請託,收受高峰給予的兩千元錢,隨後枉法裁定“銀河”商標為馳名商標。與姜宏身為同事的張熙陶,其犯罪軌跡與姜同出一轍。

   “馳名商標假案”涉及遼寧多箇中級法院的法官及數十名律師,其中尤以撫順中院為案發重災區。自2010年7月以來,撫順中院7名法官先後因涉嫌與當事人串通,製造通過司法認定馳名商標的假案而被調離審判崗位,接受調查。

  影響性:

   為了獲得政府高額獎勵和品牌價值,企業找到商標代理機構為其運作相關的“侵權”事實,然後聘請律師起訴“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在認定侵權成立的基礎上認定企業所有的商標是馳名商標。這就是“馳名商標假案”製作過程。

   馬克思講“一旦有適當利潤,資本就大膽起來,有50﹪的利潤,它就鋌而走險,為了100﹪的利潤,就敢踐踏一切人間法律;有300﹪的利潤,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絞首之險。”撫順中院7名法官作為審判人員,知法犯法,幫助製造假案,踐踏法律尊嚴,使司法淪為他人牟利捷徑工具。法官的職業操守在群體性的喪失。

  10、馬某:挪用公款逾百萬 深陷彩票泥潭

  案情回顧:

   據銀川新聞網11月5日報道,因犯挪用公款罪、詐騙罪,涉案金額逾百萬元,深陷彩票“泥潭”的寧夏省靈武市法院原行政庭庭長馬某,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50萬元罰金。在二審開庭時,馬某為自己做無罪辯護,判決結果不得而知。

   現年47歲的馬某曾在檢察系統工作過15年,先後擔任過反貪、政工等部門的領導職務,後調入法院工作。馬某對購買彩票達到了近乎“痴迷”的程度,不僅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手中的執行款,甚至編造各種理由,向當事人打欠條高息“借款”。據檢察機關起訴材料顯示,馬某第一筆買彩票的“借款”發生在2007年3月,“借款”對象是其手頭一起案件的當事人,當時他以做生意急需用錢為由,向對方騙取了8萬元。而挪用公款最多的一筆,則是在2008年10月份,在邵某與寧夏興唐米業公司勞務糾紛案件中,馬某偽造邵某的名字將興唐米業公司打入法院賬戶的4.5萬元賠償款取出來供自己使用。邵某找他索要時,他竟提出自己有急用要高息“借用”這筆錢。隨後,他給邵某打下欠條,雖然後來償還了一部分,但直至案發仍拖欠3萬餘元。

   在已經查證的4起挪用公款以及24起詐騙案件中,總價值高達110餘萬元。案發後,警方通過調查發現,馬某謊稱的承包電力部門的項目以及其他投資根本子虛烏有,所謂借錢不過是為了籌資購買彩票。

   對一審法院認定的挪用公款的事實,馬某稱自己只是通過調解使雙方達成了還款協議,但被執行的一方往往不能如期償還,他便把先行支付的一部分賠償款收起來,放在了自己的抽屜裡,然後想等著錢全部收齊後一起交給申請執行人,這樣就能結案了。因此,他的行為不是挪用公款,只是存放和保管行為。而有關詐騙的指控,馬某表示只是個人借貸,沒想著佔為己有。

  影響力:

   什麼原因使得一位從事政法工作幾十年的法官站到了被告席上?辦案法官稱,被告人的墮落除了人生觀、價值觀的嚴重扭曲外,僥倖和投機心理作祟也成為他們犯罪的關鍵。而法院管理制度的缺陷也給不法行為提供了方便。

   法官因挪用公款和詐騙構成犯罪是少數,法官犯罪後堅稱無罪更是罕見。曾經在靈武市法院任行政庭庭長的馬某,如今鋃鐺入獄淪為階下囚。讓他無法自拔,越陷越深的,竟是一張小小的彩票。人不可有貪念,主持正義、手握執行公款的法官更不可心生貪念。否則,其損毀的不僅是法官自身的前程、當事人的利益,還有法官的職業形象、司法的社會公信力。

來源:京師辯護、法語無疆、法律人夜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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