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4 隆安縣法院:發佈“執行不能”案例 增強群眾法律意識

隆安縣法院:發佈“執行不能”案例 增強群眾法律意識

6月14日,隆安縣人民法院發佈3起“執行不能”典型案例,宣傳“執行難”和“執行不能”的區別,引導全社會釐清“執行難”與“執行不能”的界限,增強群眾法律意識。

案例一:被告人黃某2014年-2016年期間,在隆安縣喬建鎮收購、銷售被盜摩托車,被法院依法判處黃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三千元。法院在執行過程中,鑑於黃某無可供執行財產,同時又處於服刑期間,不具備履行能力,故在將有關情況告知受害人後,依法終結本次執行。對其罰金刑的執行,待其出獄依法恢復執行。

案例二:農某某2017年7月向隆安縣科迪飼料店賒購飼料用於養豬,共欠飼料款6345元,但由於受到市場豬肉價格的影響,其無法支付貨款。經法院調解農某某願意分期支付科迪飼料店的貨款。本案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去到農某某居住的村屯實地調查走訪,發現農某某屬於五保戶,無固定收入,生活十分拮据,確屬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法定情形。執行法官將調查的情形告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瞭解到被執行人的經濟狀況後,對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表示諒解,對法院終結本次執行表示認可。

案例三:2017年8月,家住隆安縣南圩鎮聯隆村的劉某僱請許某某到其家中閹豬。許某某在閹豬過程中,劉某的兒子(已成年,患有間歇性精神病,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聽到豬的尖叫聲後,內心狂躁不已,遂從樓上扔磚頭砸向許某某,導致許某某就醫,花費住院治療費用8萬餘元。法院依法判決劉某賠償許某某醫藥費等經濟損失8萬元。法院在強制執行過程中,發現劉某的兒子雖已成年,其日常生活均由其父母照顧。另查實,劉某的家庭屬於貧困戶,以務農為主,無固定經濟來源,且要長期負擔兒子的治療精神病費用,另尚欠親戚的借款無法歸還,生活非常窘迫。執行法官將上述情形告知申請人許某某,其對劉某的家庭狀況表示同情,法院在徵得許某某同意的情況下,通過法定程序以司法救助的形式給予許某某2萬元的救助金,許某某表示同意結案。事後,許某某在對法院窮盡一切法律手段,維護其合法權益的做法表示讚賞,認為法院切實將法治惠民真正落到實處,充分彰顯審判機關的司法人文關懷。

何為“執行難”與“執行不能”? “執行難”,主要是由於法院自身仍然存在執行不力、消極執行或是被執行人逃避執行、拒不履行、抗拒執行等導致的。 “執行不能”,主要是指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被執行人的財產客觀上無法處置,即使執行法院窮盡一切手段,案件仍無法得到執行的情況。

隆安縣人民法院表示,在今後的工作中將進一步提升執行工作質效,用足用好各類法律手段,確保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執行到位,依法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倡議全社會正確認識並區分“執行難”與“執行不能”的情形,在平時的工作和生活中增強交易風險和市場風險意識,並希望社會各界增進對法院執行工作的理解與支持,助力法院決勝攻堅執行難。

(楊陽 馬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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