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4 隆安县法院:发布“执行不能”案例 增强群众法律意识

隆安县法院:发布“执行不能”案例 增强群众法律意识

6月14日,隆安县人民法院发布3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宣传“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区别,引导全社会厘清“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界限,增强群众法律意识。

案例一:被告人黄某2014年-2016年期间,在隆安县乔建镇收购、销售被盗摩托车,被法院依法判处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鉴于黄某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又处于服刑期间,不具备履行能力,故在将有关情况告知受害人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行。对其罚金刑的执行,待其出狱依法恢复执行。

案例二:农某某2017年7月向隆安县科迪饲料店赊购饲料用于养猪,共欠饲料款6345元,但由于受到市场猪肉价格的影响,其无法支付货款。经法院调解农某某愿意分期支付科迪饲料店的货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去到农某某居住的村屯实地调查走访,发现农某某属于五保户,无固定收入,生活十分拮据,确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定情形。执行法官将调查的情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了解到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后,对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表示谅解,对法院终结本次执行表示认可。

案例三:2017年8月,家住隆安县南圩镇联隆村的刘某雇请许某某到其家中阉猪。许某某在阉猪过程中,刘某的儿子(已成年,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听到猪的尖叫声后,内心狂躁不已,遂从楼上扔砖头砸向许某某,导致许某某就医,花费住院治疗费用8万余元。法院依法判决刘某赔偿许某某医药费等经济损失8万元。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刘某的儿子虽已成年,其日常生活均由其父母照顾。另查实,刘某的家庭属于贫困户,以务农为主,无固定经济来源,且要长期负担儿子的治疗精神病费用,另尚欠亲戚的借款无法归还,生活非常窘迫。执行法官将上述情形告知申请人许某某,其对刘某的家庭状况表示同情,法院在征得许某某同意的情况下,通过法定程序以司法救助的形式给予许某某2万元的救助金,许某某表示同意结案。事后,许某某在对法院穷尽一切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做法表示赞赏,认为法院切实将法治惠民真正落到实处,充分彰显审判机关的司法人文关怀。

何为“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执行难”,主要是由于法院自身仍然存在执行不力、消极执行或是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拒不履行、抗拒执行等导致的。 “执行不能”,主要是指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客观上无法处置,即使执行法院穷尽一切手段,案件仍无法得到执行的情况。

隆安县人民法院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将进一步提升执行工作质效,用足用好各类法律手段,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到位,依法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倡议全社会正确认识并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情形,在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中增强交易风险和市场风险意识,并希望社会各界增进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助力法院决胜攻坚执行难。

(杨阳 马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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