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自願放棄社保在先,以未繳社保主張經濟補償金的,法律是不支持!

個人認為,員工自願放棄社保,又以公司未繳社保為由要經濟補償不支持是符合法律的,因為這是違反勞動法誠信原則的。

長期以來,勞動法界有一個誤區,就是將各種各樣的法律關係混同,總認為違反一個法律就必須對衍生的所有的法律關係承擔責任,這是一個法律關係認識錯誤!

本案分析

1、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自願放棄社保》,該行為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強行規定,法律上屬於無效行為。這只是違反了“社保徵繳法律關係”,是一個行政違法行為,其法律責任也只能是“補交欠繳漏繳”社保費和行政罰款等,其他的法律責任承擔無法律依據;

2、員工與用人單位簽訂《自願放棄社保協議》,是屬於法律關係雙方共同違反勞動法律,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的行為,很難說是一方所為。除此之外,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社保津貼”,勞動者又以沒有繳納社保為由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有違“誠實信任原則”、“公平原則”之嫌。如支持經濟補償金,社會面臨道德風險;

3、從法理層面分析,法律不支持從“違法行為獲利”,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不繳社保,此違法行為在先,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是一種獲利行為,在法律上得不到支持是應該的。

文中內容摘錄

浙江高院經審查認為,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因此,雖然原審認定了《自願放棄社保申明書》的真實性,但因該申明書不符法律規定,應認定無效。

鑑於王老大自願簽署《自願放棄社保申明書》,且事實上已經通過領取工資報酬獲得了公司本應繳納的保險費,由此,原審判令公司補繳社保的同時判令王老大返還社會保險補貼,及駁回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訴請,並無不當。否則有可能導致勞動者一方面要求將社會保險費用計入工資發放,另一方面又主張補繳保險費並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道德風險。

文中案例鏈接:https://mp.weixin.qq.com/s/Zd-y3LqigzS6rDP-yYYi0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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