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31 拉萨市公安局办理户口服务指南二 (藏汉双语)

一、办理离(退)休人员安置入户

前置条件:经区、市老干局批准安置到我市的离休干部。可按本人拥有的合法产权住房及本人在住建局备案的租赁房屋、直系亲属合法产权住房、单位集体户办理本人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所属地、市驻拉萨市办事处出具的介绍信和退休安置联系表;(原件)

3、离退休安置人员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4、离(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

5、《不动产权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明及租赁合同(入本人拥有合法产权住房或已备案租赁房屋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不动产权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入直系亲属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不动产权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入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

办理程序:持以上手续,由各县(区)公安局办证大厅户籍窗口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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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应届大、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入户

前置条件:本市生源的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技校毕业生毕业分配入就业单位或回原籍。可按本人拥有的合法产权住房及本人在住建局备案的租赁房屋、直系亲属合法产权住房、单位集体户办理本人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落户单位、村(居)委会介绍信;

3、入户人员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原件)

4、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5、报到证(入就业单位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近期便装2寸白底证件照片1张;

7、《不动产权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明及租赁合同(入本人拥有合法产权住房或已备案租赁房屋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8、《不动产权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入直系亲属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9、《不动产权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入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程序:持以上手续,各县(区)公安局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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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夫妻投靠、未成年子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满七周岁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

前置条件:未成年子女、及老年父母、未满七周岁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共同居住生活的,可申请投靠本地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可按本人拥有的合法产权住房及本人在住建局备案的租赁房屋、直系亲属合法产权住房、单位集体户办理本人入户。未成年子女应随拥有抚养权一方登记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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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投靠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及居民身份证(原件);

3、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程序:持以上手续,由各县(区)公安局或派出所办证大厅户籍窗口当场办结。(市内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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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落户单位、村(居)委会介绍信;

3、本市户籍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4、未成年子女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

5、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6、子女和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7、亲生父母离婚的子女投靠拥有抚养权一方的(指生父或生母,下同),

提供法院离婚裁定书或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民政局盖章)和离婚证。变更抚养权的需提供同意变更抚养权公证书(父母离婚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8、亲生父母离婚后,拥有抚养权一方再婚的,未成年子女需投靠继父(母),提供①法院离婚裁定书或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②再婚夫妻提供结婚证,③由再婚夫妻双方到场当面提交申请,④变更了抚养权的还应提供上述第6条规定的变更协议或变更抚养权公证书(父母一方再婚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程序:持以上手续,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初审,报治安管理支队或各县(区)公安局审批。(市外迁入由迁入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发放准予迁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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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落户单位、村(居)委会介绍信;

3、本市户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4、父母的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5、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程序:持以上手续,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初审,报治安管理支队或各县(区)公安局审批。(市外迁入由迁入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发放准予迁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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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满七周岁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落户单位、村(居委会)介绍信;

3、本市户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4、孙子(女)的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原件);

5、三代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程序:持以上手续,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初审,报治安管理支队或各县(区)公安局审批。(市外迁入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发放准予迁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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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购房人员入户

前置条件:外地公民在我市辖区内已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原房主未落户或已将户口迁走),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并实际居住,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所需材料

1、 入户申请表;

2、 居委会介绍信;(原件)(落户到居委会集体户的提供,落户到小区的,无须提供物业证明)

3、产权人及随迁人的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原件);

4、产权人系夫妻的提供结婚证、父母和未成年子女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5、《不动产权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6、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程序:1、市外迁入人员,持以上手续,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初审,报治安管理支队或各县(区)公安局审批。(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发放准予迁入证)。

2、市内跨县(区)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初审,报治安管理支队或各县(区)公安局审批。

3、各县(区)内辖区派出所(所内移居)迁移的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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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新生婴儿入户

由婴儿的父亲、母亲或委托人到户籍登记机关登记入户

一、出生入户

前置条件:新生婴儿入户,新生婴儿出生后3个月以内申报出生登记。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随地方居民一方登记户口。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可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父(母)亲一方的部队所在地的派出所登记户口。

夫妻双方户口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学生,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已婚学生夫妻一方属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或双方户口均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户口随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母)亲落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4、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原件)

5、直接抚养人(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离婚调解书(申报出生登记时父母已离异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程序:持以上手续,由各县(区)公安局户籍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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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迁出、注销户口

一、 迁出户口

前置条件:取得非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被大中专院校录取、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需迁出户口的。

所需材料

1、迁出人员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

2、《准予迁入证明》(取得准迁证的提供);(原件);

3、《录取通知书》)(被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程序:持以上手续,各县(区)公安局迁出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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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入伍人员注销户口

前置条件:取得《应征入伍通知书》人员。

所需材料

1、个人注销户口申请;

2、《应征入伍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3、入伍人员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办理程序:持以上手续,各县(区)公安局迁出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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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国(境)定居人员注销户口

前置条件: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或到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所需材料

1、个人注销户口申请;

2、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取得外国国籍或到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原件)

3、外国政府发给的永久居留权证明材料书(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4、出国(境)定居人员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5、代办人居民身份证(代办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户口所在村(居)、单位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持以上手续,各县(区)公安局户籍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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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死亡人员注销户口

前置条件:公民事实死亡的,由户主、亲属、抚养人等厉害关系人或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在30日内向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

所需材料

1、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单位证明材料;(实行天葬、水葬的提供)

2、《火化证》或《火化通知书》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司法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原件和复印件)

3、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4、申报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注:按照公安部的规定对失踪下落不明人员不得注销户口。

办理程序:持以上手续,各县(区)公安局户籍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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