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7 金钱本无罪,谈谈生活中的洗钱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

明知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金钱本无罪,谈谈生活中的洗钱罪

注意:本罪的金钱来源仅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七种。

【案例】2012年10月,被告人林某甲明知其堂兄林某辛(另案处理)涉嫌毒品犯罪,仍进入林某辛以“林某丙”的名义投资成立的深圳市金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任出纳,负责办理金某公司及该公司投资成立的深圳市菲达尔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达尔酒业公司)、深圳市雅轩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轩酒业公司)的银行业务,经手转出款项共计人民币430万元。被告人林某甲发现其个人账户被公安机关冻结,遂即于3月15日和3月19日将未被公安机关发现的其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星展银行账户中的林某辛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15.81374万元分别转移至其男朋友魏某乙和和其姐姐林某壬的银行账户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甲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金钱本无罪,谈谈生活中的洗钱罪

一、如何证明本罪法条中的“明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六种行为推定为“明知”:

◉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二、本罪第五款行为的理解?

前四款行为说明的是资金的清洗行为,侵犯的是原罪法益。“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主要讲再投资的行为,侵犯的是我国金融管理秩序。主要包括:

◉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金钱本无罪,谈谈生活中的洗钱罪

三、本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毒品等犯罪共犯的处理关系

本罪可以看作“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毒品等犯罪共犯的特殊法条规定,构成本罪的肯定就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毒品等犯罪共犯罪名,以本罪或较重法条进行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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