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是不是正當防衛只要殺人就是防衛過當?

NG梟雄


那肯定不是這樣。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這是無限防衛權的規定。對於上述規定的正在發生的嚴重暴力性犯罪,防衛人可以實施無限防衛權利,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但從實踐中來看,正當防衛並不好認定。根據規定,正當防衛要求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程度相當,超過不法侵害的防衛行為則屬於防衛過當,將涉嫌故意傷害或過失致人死亡等犯罪。

而這個情況在涉及人員傷亡的情況下,往往容易以結果論。這個從近年來發生的涉及正當防衛案件來看便知道,即便這些最後認定為正當防衛,但防衛人一開始也都被以涉嫌故意傷害罪而被刑事拘留。

規定都有規定,立法本意也是好的,但是如何讓一個制度更加可行和可操作化,這個可能還需要相應的細則,或者更多的裁判案例來指引,讓公眾願防衛,敢防衛。


葉律師


呢嘛的!什麼狗屁邏輯,憑什麼他打我幾十下我不能反抗一下子把他打死。憑什麼他半夜三更帶刀帶人砸門砍人,我就不能一刀搞死他。憑什麼他們一夥人都欺負到家門口了,我就不能反抗打死他。 憑什麼他們為什麼有事情不會報警處理而是到別人家搞事情,憑什麼他們有事情不報警處理打到我家門口了讓我報警,憑什麼他們可以帶人帶刀打到我家門口了,我就不能拿個東西防身了,憑什麼他們先動手打我,我不能反抗打他們,打死了就是正當防衛。 反正有人敢帶人帶東西別說打到家門口了,就是在外面有人先動手打我我是會還手的,別人敢先砍我一下我一定會砍回去,這個生死時刻還管他媽的什麼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他要把我砍死了他就是故意殺人,打到家門了就是蓄謀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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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雪“故意傷人”的關節點

唐雪反殺李某湘一案,有兩種完全對立的看法:一種是正當防衛,一種是故意傷害。究竟哪一種看法更接近法律的本意,必須抓住事件的關節點來分析。從李某砍門到跑向回家的巷子這一段就是本案的關節點。

01.“故意傷害”略解

“故意傷害”的“故意”,分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從認識因素上看,直接故意是行為人認識到危害結果的必然發生或可能發生,而間接故意是行為人認識到危害結果可能發生。

從意志因素上看,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而間接故意是放任結果發生。

02.認定唐雪傷害的“故意”

唐雪不是故意殺人而是故意傷害,因為李某湘被剌後只是受傷並未立即死亡,是他往家急跑使血管大出血導致死亡。倒地時還大喊“拿刀來,我要殺死她全家”,表明當時他還是處於清醒的狀態。

她傷人的“故意”明顯不是直接故意,有可能認定的是間接故意:她雖然主觀上並不希望剌傷李某湘甚至導致死亡,只想嚇阻他繼續毆打她。但是作為成年人,應該預見到她從衣袋裡掏出尖刀,即使亂舞也可能造成對方受傷,可她仍放任這種行為發生,最後造成傷害後果,所以仍是“故意傷害”

03.持刀是自衛的必須

如果僅就雙方扭打這一二分鐘的情節孤立地看,只是互毆,持刀揮舞似乎超過了防衛的必要強度。但是從整個事件,尤其是砍門之後矛質激化後的情況看,就可能有另一種認定。

李某湘半夜砍門,叫嚷殺死唐雪一家。唐雪剛一開門便被猛踢一腳。當她出門時又被狠擊一拳,倒在地上,臉被打腫,嘴角流血。當她從地上爬起時又被李某雲扭打。一個身高一米七、體重不足百斤的弱女子,面對一個一米九、體重八十公斤的壯漢,徒手搏鬥只能慘遭毒手。面臨行兇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為保護自已的人身安全,只能持刀嚇阻。所以持刀揮舞,不是放任,而是迫不得己。

因此,從整個事件過程、扭打時雙方的力量對比和施害與受害的情況,以及情勢危急等方面全面審察,認定唐雪為正當防衛(特殊防衛)比較符合法律精神和公眾意願。


梅珊


依我之見:在“一般防衛”的前提下當場殺死殺傷不法侵害人就是防衛過當,而在“特殊防衛”的前提即使當場殺死殺傷了不法侵害人,法律上也仍然是正當防衛,而依法不需承擔法律責任。

本人擬從刑法規定的法理層面作如下簡要分析:

一,關於“一般正當防衛及過當”之法律規定及情形表現,我國現行《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為使國家丶公共利益丶本人和他人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予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是正當防衛,但,其正當防衛不得超過必要限度,否則,其超出其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就是防衛過當,依法應承擔過限的法律責任。如何理解法律規定的“必要限度”呢?是指不法侵害者採用的違法犯罪一般是“非暴力”的方法,比如,詐騙的方法丶小偷小摸的方法丶語言上侮辱的方法丶偽造的方法丶作虛假證言的方法……等等“”不法侵害”,作為堅持正義丶守法的公民都應該與上述犯罪的不法侵害作堅決的鬥爭,但是,法律規定必須把握好必要限度,而不能抓住上述“非暴力”違法犯罪嫌疑人後,在其己停止上述犯罪行為後而繼續採取毆打的行為,就屬於超過必要限度了。而如果毆打上述“非暴力”不法侵害人致傷丶致死,依法就必須承擔“防衛過當”的法律責任,這,就是俗稱的“一般正當防衛”。

二,關於特殊情形的“無限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我國現行《刑法》二十條第三款又規定:對於正在行兇丶殺人丶搶劫丶強姦丶綁架等嚴重危及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而制止這種危及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當場致暴力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是防衛過當,依法不負法律責任。這一條法律規定就回答了本文提主提出的疑問一一為什麼有的正當防衛即使當場殺死了人也仍然是正當防衛而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問題。其本質特徵是:不法侵害行為的暴力性丶危及生命安全的嚴重社會危害性丶正在進行的即時性丶行兇丶殺人丶搶劫丶強姦丶綁架犯罪範圍的有限性。只要符合法律的上述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我們廣大公民與其不法侵害作堅決鬥爭,甚至當場殺傷丶殺死不法侵害人都不負法律責任。這種無限制的正當防衛,就是俗稱的”無限防衛權”,又叫特別防衛權。

所以,我們每一公民在現實生活中遇到犯罪行為既要敢於及時堅決的制止,即行使正當防衛權,又要分析判別不法侵害的性質(是一般非暴力的犯罪,還是危及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果斷丶正確地行使一般正當防衛權,或無限正當防衛權。這樣既制止了犯罪,又不致於因防衛過當而給自己找來法律上的麻煩。


唐先明75443043


答案是:否。防衛過當是指超過必要限度,給對方造成嚴重傷害。並不是造成對方死亡就是防衛過當。

所謂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具體案情要具體分析。被人打你一拳,你還人一刀,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給對方造成嚴重傷害的,肯定是防衛過當。如果有人拿刀刺你,你的生命受到嚴重威脅,你撿了根棍子防衛,打死了對方,這就是沒有超過必要限度,我不殺他他就殺我或可能殺了我,還有什麼限度可言?

刑法還明文規定幾類嚴重暴力犯罪無防衛過當的情況,如強姦,殺人,搶劫,爆炸,決水等,只要這些犯罪正在實施之中,防衛結果無論如何都屬於正當防衛。


天亮了212759639


不是的。

通常的正當防衛行為,沒有超出必要限度,即使造成兇手死亡的結果,也不是防衛過當。比如乘客搶奪方向盤,司機為制止乘客一拳把乘客打倒,乘客倒地死亡,這個肯定不是防衛過當。如果乘客倒地昏迷失去反抗能力,司機還繼續打最後人死了,這就是防衛過當。

此外,針對一些暴力犯罪,法律還賦予了公民有無限防衛權。

所謂無限防衛權,是指公民在某些情況下所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為,沒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對其防衛行為的任何後果均不負刑事責任。無限防衛權是公民在特定情況下可採取無強度限制的防衛行為的權利。

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崑山龍哥被反殺案就是適用無限防衛的案例。


上林院


看到這個問題有正義感的人都很氣憤,你可能是死者的親戚,不然不會這樣說話,如果有人喝醉酒調戲你女兒,又半夜三更去你家砸門,你女兒出來被打後,拿出刀來自衛殺死了人,你就不會這樣說話了,惡霸都是你這種人慣出來的,喝醉酒多次攔截車輛,無事生非,被人打死了活該,這也是英雄,是為民除害


老楊82121


是不是正當防衛只要殺人就是防衛過當?

不是這樣的。刑法規定的正當防衛是指當不法行為正在進行時,對實施侵害者本人進行的反擊,不要超過必要限度,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行為。同時規定對於持兇器故意殺人等嚴重暴力犯罪,可以實施無限防衛權,也就是沒有超過必要限度的規定。

舉例說一說防衛過當。比如被害人是一個三十歲的高大男人和一個十七八歲個子很矮的女孩發生矛盾,女孩打了男人一拳,男人撿起地上的磚頭把女孩打成重傷或者死亡,這就顯然屬於防衛過當了。防衛超過必要限度,目的絕不僅僅是為了制止女孩打人,而是有了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女孩的意圖。


刑律說法


先動手既為行兇,徒手照樣可以至人死亡。

還手既是正當防衛,至人死亡也屬正常。

有誰不信可以站出來試試,出奇不意,攻其不備,讓你非死既傷,這應該是件很輕鬆的事。

老子當兵保家衛國兩赴疆場。

當兵的職責就是保家衛國。

當兵的所學技能就是殺人。

人不犯我,我不犯人。

人若犯我,我必犯人。

這沒有什麼好商量的。

這沒有什麼難理解的。




楊炳升66


不是。在當自已的人身安全或財產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時(侵害正在進行時)所採取的措施(包括殺人)就不是防衛過當,是正當防衛的範圍。打個比方,假如有一個人過來扇你一耳光你就把他給殺J這就叫防衛過當。如果對方拿著武器(刀、槍等威脅到你人身安全的武器)開始行兇(行兇進行時)你所採取措施(反擊)造成對方死亡的不叫防衛過當,叫正當防衛,不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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