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9 借款6萬匯入前妻帳戶,因不知情視為個人債務

離婚後向他人借款,讓出借人將借款匯入前妻帳戶,出借人將前妻也作為借款人告上法庭。近日,江西省新幹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判決被告孫某償還所欠原告楊某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駁回原告楊某對被告孫某前妻肖某的訴訟請求。



被告孫某與肖某在2011年5月16日登記結婚,後於2013年1月10日辦理了離婚手續。2014年10月9日,孫某以鋼材店經營需資金為名向原告楊某借款60000元。原告按照孫某的要求向肖某工商銀行賬戶轉入60000元,孫某出具借條一份,同時約定借期為一年利率按照年息15%計算。另查明,楊某與孫某在商談借款時,肖某並不在場,楊某也沒有通過電話、短信、微信等方式與肖某溝通過借款事宜,借條上只有孫某一人的簽名。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肖某在本案借貸關係發生前就已經與孫某辦理了離婚手續,也不在借貸現場,與楊某無借款意向溝通,借條上亦無肖某個人簽名,故此借款與肖某沒有關聯,應認定為孫某的個人債務。雖然該筆借款轉入的是肖某的賬戶,也只能視為是孫某的轉賬載體而已,該賬戶對應的個人亦不需要承擔還款責任。據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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