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2 過了訴訟時效,有中斷事由,借款還能要回來!看這個案例

過了訴訟時效,有中斷事由,借款還能要回來!看這個案例

在日常生活中,經常會聽到有朋友說:借款過了2年訴訟時效未催收,就算去法院打官司也要不回來。其實,司法實務並非絕對如此,很多情況下,訴訟時效可以發生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將重新計算。從而使已經超過了2年訴訟時效的借款,仍然可以通過訴訟的途徑要回來。

下面以一個簡單的民間債務糾紛案件為例,對此做一形象說明。

案情回放:2014年2月,龔某向李某借款30000元。約定2013年5月底前償還20000元,2013年12月底前償還10000元。到期後龔某未償還借款。2017年4月7日,李某到龔某家中催討借款,龔某承認向原告借款30000元,並表示要償還該借款,李某在催討過程中用手機進行了錄音。此後,龔某以李某的兒子與其有經濟糾紛為由拒絕償還借款。2017年4月14日,李某向銅仁市某基層法院起訴要求龔某償還借款,龔某的代理律師提出本案已過2年訴訟時效,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過了訴訟時效,有中斷事由,借款還能要回來!看這個案例

法院裁判:經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雖然李某的借款從約定的還款日期即2013年12月底至催收之日即2017年4月7日,已經超過了2年訴訟時效。但是龔某在李某催收借款之日,又表示同意償還李某的借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願履行義務後,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規定,李某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在2017年4月7日已經發生了中斷,應重新計算2年的訴訟時效期間,故該案未超過訴訟時效,龔某提出的訴訟時效抗辯,法院不予支持。(新的民法總則已經將訴訟時效期間改為3年)

最後,法院判決龔某償還李某的30000元借款。龔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審判決。

過了訴訟時效,有中斷事由,借款還能要回來!看這個案例

從上述案例我們看出,即便超過了訴訟時效,只要在債權存續期間,債權人積極主張並維護權利,訴訟時效會發生中斷,重新開始計算年期間。

所以如果外面有人欠債,要時不時的打電話提醒一下對方,或者微信留言等方式都可以,這樣,就不用怕超過2年時效的阻卻事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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