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8 佛山首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

珠江时报讯(记者/杨汉坤通讯员/唐红娟)5月25日,经佛山市检察院依法办理,并依照案件管辖规定向广州中院提起的佛山首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亦是广州中院首次巡回审理跨行政区划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当天上午10时,案件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作为该案的社会公共利益代表,佛山市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区赞权、检察官杨楚君出庭履行职责,广州中院副院长姜耀庭、环资庭副庭长韩方、法官刘欢和4名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审理。10多位佛山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受邀观摩庭审,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群众代表等60余人到庭旁听。

据佛山市检察院《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称,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佛山市金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业公司)在从事铝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向厂界外市政生活污水管涵偷排含重金属的工作废水,最终排至汾江河,对水体环境造成污染。南海区检察院将案件线索移交佛山市检察院处理,经佛山市检察院依法立案调查后认为,金业公司非法偷排含有镍、总铬的酸性工业废水并汇入汾江河,累计排放量达8万多吨,严重污染当地水环境,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依法向具有该类案件管辖权的广州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金业公司依法承担停止侵害环境、向公众赔礼道歉,以及承担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功能损失费用、损害鉴定评估费用共计737万余元的民事责任。

据悉,金业公司于2017年8月经南海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南海区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10万元。同年9月,佛山市检察院在《检察日报》上刊登公告,公告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自愿对金业公司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未有组织与佛山市检察院联系。佛山市检察院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在金业公司刑事责任已受追究的情况下,依法追究该公司污染环境的民事侵权责任。广州中院受理案件后,书面形式告知佛山市、南海区两级环保部门,并对金业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了部分机器设备以及银行账户。

在当天的庭审中,检察人员紧紧围绕保护公共利益这一核心,详细向法庭出示每一项证据,充分证明了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在庭审的最后陈述阶段,检察人员当庭播放了一段金业公司偷排工业废水污染环境的视频,直观显示了金业公司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后果。检察机关特别呼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社会公众要共同行动,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自觉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共同守护好“碧水蓝天”。

庭审中,双方还围绕废水实际排放数量、赔偿金额等焦点展开激烈辩论。庭审持续两个半小时,案件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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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什么是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指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在履行了诉前程序后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公益诉讼的监督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针对以下情形,检察机关在履行了诉前程序后,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侵权人实施的违法排污,非法焚烧垃圾,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

(2)食品药品安全:包括餐饮服务中的食品安全,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的质量卫生等方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以及在该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

(3)国有财产保护:包括行政机关违法开征、停征、多征、少征、免征税款,隐藏、侵占社保基金等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有财产流失等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包括行政机关违法低价出让土地使用权、违法划拨土地、违法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等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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