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9 甘州區法院:審理一期拒執犯罪案件

近日,甘州區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史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2016年11月,被告史某與同村的郭某因瑣事發生糾紛導致郭某受傷。甘州區法院判定史某賠償郭某各項損失7759元。判決書生效後,史某以各種理由拒不履行。在案件進入強制執行期間,法院查明史某家種植耕地,飼養牲畜,並擁有拖拉機等農機具,以其家庭情況,完全有能力履行七千多元的案件款。史某拒不配合法院執行,被司法拘留十五天後,仍拒不履行法院判決。2018年5月7日,甘州區人民檢察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甘州區法院提起公訴。

甘州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史某無視國家法律,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依法應予懲處。鑑於史某在案件審理期間自願認罪、悔罪,並繳清了案件款及承擔的訴訟費、執行費等費用,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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