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長沙市規劃局原副局長因漏罪“二進宮”,受賄、濫用職權再被判5年​

湖南一落馬官員因漏罪“二進宮”,

長沙市規劃局原副局長因漏罪“二進宮”,受賄、濫用職權再被判5年​

周江2019年12月接受郴州永興法院審判。永興法院 圖


湖南郴州市永興縣人民檢察院2月26日在12309中國檢察網發佈了一條消息:由該院提起公訴的長沙市規劃局原副局長、郴州市規劃委員會原常務副主任周江,因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判刑5年。


早在2014年,周江即涉職務犯罪被公訴,2016年6月6日,他被長沙嶽麓區法院以受賄罪判刑3年。當年6月27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曾以《長沙市容被指因規劃局窩案改變,僅兩副局長就有百餘樓盤送錢》為題,報道了長沙市規劃局貪腐窩案及周江被判刑一事。在第一次被判刑時,周江被認定為自動投案、自首、退贓、悔罪,從而獲得輕判。


長沙市規劃局原副局長因漏罪“二進宮”,受賄、濫用職權再被判5年​

中國檢察網披露的周江案。


周江前後兩次獲刑,法院認定的犯罪時間有交叉。


相關裁判文書顯示,周江在第一次被判刑,從其被刑拘到判決生效用時近3年,判決生效移交刑罰執行機關2個月後,他就被認定“確有悔改”而減刑7天。而澎湃新聞從相關渠道獲悉,周江再次被公訴與其曾經的上司、湖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湖南省原副省長向力力一案有關。向力力被指控受賄6667萬元,已於2019年12月12日接受審判。

長沙市規劃局原副局長因漏罪“二進宮”,受賄、濫用職權再被判5年​

周江2016年曾接受長沙嶽麓法院審判。


落馬官員刑滿後“二進宮”


在曾經的上司向力力落馬時,已經被釋放兩年的長沙市規劃局原副局長、郴州市規劃委員會原常務副主任周江,再次被查。


履歷顯示,周江先後擔任長沙市規劃局副局長、長沙市房產管理局副局長等職,2009年2月在長沙市房產管理局副局長任上被借調至郴州,任郴州市規劃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兼郴州市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主任。


2008年8月,原任湖南商務廳廳長的向力力調任郴州,任市委副書記、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並代理市長。周江被借調至郴州的同月,向力力當選郴州市市長。


2019年5月17日,向力力被宣佈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同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決定對向力力逮捕。

2019年12月12日,廣西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向力力涉嫌受賄一案。檢方指控,2001年至2018年,向力力利用擔任湖南省長沙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兼長沙市商業銀行董事長,中共長沙市委常委、長沙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郴州市委書記,湖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土地開發、項目推進、企業改制及工程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3年至2019年,向力力通過他人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6667萬餘元人民幣。


周江此次被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同樣涉及為他人在承攬工程等方面提供幫助。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有關周江案的指定管轄決定書顯示,2019年9月17日,犯罪嫌疑人周江、薛瓊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永興縣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審程序進行審理。


2019年12月27日,周江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在永興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永興縣檢察院指控,2009年2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周江借調至郴州市規劃委員會擔任常務副主任兼郴州市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承攬工程、項目選址、規劃審批等方面提供幫助,並以乾股分紅、低價購房、借款收息等方式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04萬元,港幣10萬元。2006年,被告人周江在任長沙市規劃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期間,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濫用職權,致使國家遭受損失人民幣2200萬元。


長沙市規劃局原副局長因漏罪“二進宮”,受賄、濫用職權再被判5年​

周江2019年接受審判 永興法院 圖


此前也曾獲刑:2016年因受賄被判3年


早在2016年6月,澎湃新聞曾報道長沙市規劃局原副局長周江受賄案,長沙嶽麓區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周江有期徒刑三年。

周江的落馬,與長沙女商人林昔珍的舉報不無關係。

林昔珍2010年與周江妻子薛瓊所入股的房地產公司發生房屋租賃糾紛,林的公司遭打砸後,向法院提起了對薛瓊房地產公司的損害賠償起訴,同時,通過群發短信、網上約辯等方式舉報周江。

2014年5月,周江被紀委宣佈調查。落馬前,周江曾接受媒體採訪回應網上舉報他的帖子稱,只是其妻所在公司與林昔珍的公司發生矛盾,完全是一個經濟糾紛,“跟我完全沒關係,有人故意發帖子要將我扯進去。”

但之後,周江應聲落馬。

判決書顯示,在林昔珍第二次向長沙領導幹部群發舉報短信兩天後,2014年2月28日,周江接到長沙市紀律檢察委員會工作人員的通知,主動到長沙市紀委常委辦公室接受調查。2014年8月22日,周江被刑拘,9月4日被逮捕,並羈押於湖南省看守所。

案件進入訴訟階段後,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周江在1995年至2008年擔任長沙市規劃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期間,在審批相關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規劃手續時,接受了湖南美聯置業有限公司董事長等12家房地產開發商和湖南省教育考試院原院長的請託,利用職務為其謀取利益,於2000年至2011年期間,先後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44.3561萬元、美元2.3萬元。

對於檢方的指控,判決書全部予以認定。澎湃新聞梳理判決書得知,周江的13筆受賄中,其中有12家房地產開發商的18個樓盤,通過向周江行賄後,在規劃報建或用地手續方面獲得好處。

2016年公開資料顯示,自2010年以來,長沙市城鄉規劃系統先後近20人被查處,其中包括長沙市規劃局2名班子成員。城鄉規劃的系統性腐敗曾被長沙市紀委引為負面典型,開設專堂“以案釋紀”,周江案被作為典型通報。

2015年9月15日,周江受賄案開庭後,同年12月15日,長沙女商人林昔珍的財產損害賠償案被湖南省高院裁定再審。

2016年6月6日,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周江有期徒刑三年。

這是一份從輕判決。法院認定,周江在接到通知後主動到紀委接受調查,系自動投案;周江到案後,如實交代自己收受他人賄賂的事實,系自首。法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案發前後,周江退出了絕大部分贓款,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可酌定從輕處罰。

在一審被判三年後,周江一度提起上訴。

周江受賄案二審刑事裁定書顯示,在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過程中,周江又申請撤回上訴。

2017年6月5日,長沙中院裁定準許周江撤回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長沙市規劃局原副局長因漏罪“二進宮”,受賄、濫用職權再被判5年​

周江曾被減刑7天。


曾“減刑7天”出獄


值得注意的是,周江自被刑拘到被長沙中院裁定其判刑三年,整個過程用時近3年,也因此,周江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並未被送往監獄,而是在湖南省看守所服刑,且因減刑獲提前出獄。

根據法律規定,周江的刑期應在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但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據一審判決書,周江2014年8月22日被刑拘,所以,他的服刑期限至2017年8月21日止。

“周江的判決執行之日,是在2017年6月5日長沙中院的二審裁定送達之後開始的。但由於他此前已經被羈押兩年多,根據法律規定,餘刑不滿一年,可以在看守所執行。也就是說,他只需在看守服刑兩個多月即可出獄。”中南林業科技大學法學教授羅萬里說。

但最終,周江並未服刑至2017年8月22日,而是在當年8月14日被提前釋放,原因是減刑7天。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一份長沙中院案號為(2017)湘01刑更1154號的刑事裁定書顯示,2017年7月31日,執行機關湖南省看守所以周江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提出減刑建議書,報送長沙中院審理。檢方出具檢察意見,同意對罪犯周江減刑。

長沙中院經審理查明,周江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服從管教;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和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改造任務。在勞動改造中,能服從安排,積極肯幹。財產刑已全部交清。

法院認為周江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遂於2017年8月14日裁定:對罪犯周江減去有期徒刑七天(刑期至2017年8月14日止)。

周江的減刑獲批之日,正是其出獄之時。但兩年後,周江再次因貪腐被訴。據永興縣人民檢察院的指控,周江第二次被認定的“受賄犯罪”,系任職郴州市規劃委員會常務副主任期間,“濫用職權”系任職長沙市規劃局副局長期間。均是此前未查出的“漏罪”。

對此,清華大學法學教授張建偉、南京大學法學教授狄小華均向澎湃新聞表示,在刑事案件中,發現罪犯存在漏罪並加以審判的情況存在。但是在職務犯罪中出現漏罪加判,則較為罕見。


但“二進宮”後,周江第一次判刑時被認定為“自首”而獲輕判,後發現其並未“全部供述自己的罪行”而再次被判,其“自首”是否還構成?

張建偉認為,自首的構成並未要求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只要正在審判中的犯罪事實,符合自首條件即可認定為自首。因此,本案發現漏罪,不等於原來認定自首是錯誤的,但從漏罪回過頭來看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和悔罪表現,予以從輕處罰是可以商榷的。

對於周江“減刑7天”出獄是否合法,三位法學專家看法不一。

201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正式實施。其中,第六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刑起始時間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以上方可減刑”;第七條規定,“對符合減刑條件的職務犯罪罪犯……被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當比照本規定第六條從嚴掌握”。

而該司法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釋時,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時間,應當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判決執行之日’,是指罪犯實際送交刑罰執行機關之日。”

周江實際移交刑罰執行機關之日,是在2017年6月5日之後,即其實際在看守所服刑的時間僅兩個多月,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釋中至少需執行一年以上方可減刑的規定。張建偉和羅萬里均認為,周江此前在看守所關押的兩年多,是對他採取的強制措施,屬於訴訟中羈押性質,只能用於折抵刑期。“因此周江在沒有重大立功等表現等情形下,不具備減刑條件,其對其減刑于法無據,應予糾正。”

狄小華則認為,“從有利於罪犯角度解釋,將判決羈押時間也視為考察期,從學理上講也是符合設立減刑考察期限的初衷的。”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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