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女性会构成“强奸罪”吗?女性能否成为强奸罪主体?看法院怎么判

女性会构成“强奸罪”吗?女性能否成为强奸罪主体?看法院怎么判

强奸罪是一种发生率极高、影响极为恶劣的犯罪,女性能否成为此罪的主体问题上,我国司法界一直存在诸多分歧。先看一下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是为强奸罪,司法界据此对强奸罪的通说的解释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正是基于此,理论界和司法界得出了强奸罪的主体通常只能"是年满14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这一结论,可以理解为妇女不能单独构成本罪,但可以成为本罪的教唆犯和帮助犯,也可以成为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女性在强奸罪中起到教唆、帮助作用的,可以成为共犯,从而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女子成为强奸罪主体的可能性,这只是针对单独犯罪而言的,在共同犯罪中,因为“部分行为共同负责”的特殊要求,妇女是可能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和帮助犯的。举个例子,原配教唆第三人强奸小三,原配构成强奸罪的教唆犯。

女性会构成“强奸罪”吗?女性能否成为强奸罪主体?看法院怎么判

案例一、张某和司X霞(女)多次在微信讨论如何诱骗未成年女性与张某发生性关系。张某邀约网络认识的被害人小红(化名)前往其所在地,并安排司X霞冒充其母亲接待小红,司X霞在明知张某诱骗小红欲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仍按按照张某的安排将小红接到家中对其劝烟、灌酒,在小红醉酒后,张某驾车将司X霞和小红带至宾馆同住。张xx酒后进入该宾馆房间,对小红实施了强奸行为,期间小红向司xx求救,司xx置之不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司X霞采取胁迫手段强奸未满16周岁少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导致被害人抑郁症恶化,自杀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司X霞明知被告人张某欲与未满16岁的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仍按照张某的安排,冒充其母接待被害人,并对其进行劝酒、挽留,陪同、留宿于同一间宾馆房间内,且对强奸行为的发生放任不管,对被害人的求助置之不理,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的共犯。故对以上辩解及辩护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张某系主犯,被告人司X霞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一、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二、

被告人司X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女性会构成“强奸罪”吗?女性能否成为强奸罪主体?看法院怎么判

案例二、2017年6月11日晚,在大连市西岗区一家酒店房间内,冷某、田女士、张女士三人共处一室,冷某初次想和张女士发生性关系,但遭到张女士的反抗。于是冷某指使田女士帮助他强行脱下张女士的衣服,之后冷某用身体压住张女士,并让田女士协助他强行与张女士发生了性关系。之后,冷某与张女士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期间多次与张女士发生性关系,并骗张女士为他购买衣服、平板电脑等物品以及支付生活花销。

法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田某以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奸妇女,其行为侵犯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已构成强奸罪。冷某某、田某共同故意实施强奸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冷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田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冷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被告人田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女性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实行犯。强奸罪是复合行为犯,实行行为包括两个组成部分,具体强制行为,如拘禁、捆绑等奸淫行为。即使没有实施奸淫行为,但只要有强制行为,也同样属于实行行为,妇女是不能实施奸淫行为,但完全可以实施强制行为。如在雇佣第三人去强奸小三的过程中,原配为了排除小三的抵抗,按住她的身体的行为,就是典型的实行行为。在上述情形中,原配应该构成强奸罪的实行犯。

女性会构成“强奸罪”吗?女性能否成为强奸罪主体?看法院怎么判

典型案例:著名黑龙江省“孕妇为夫猎艳杀人案”,2013年7月24日,黑龙江省桦南县发生一起诱骗少女奸杀案。怀有身孕的犯罪嫌疑人谭xx以身体不适为由骗桦南医院实习生胡xx送其回家,并喝下掺有迷药的酸奶,谭xx的丈夫白xx趁胡xx昏迷欲实施强奸。事后,白xx和谭xx怕被人发现便心生杀念,将胡xx杀害并用皮箱把尸体运出后掩埋。

法院认为:被告人白xx、谭xx共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违背妇女意志,以镇静催眠类药物致人昏迷的手段强奸两名妇女;以镇静催眠类药物致人昏迷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指向财物数额巨大,并意欲杀害被害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谭xx在实施犯罪和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时系已怀孕数月的妇女,属于《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对其依法不能适用死刑。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白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认定被告人谭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

上述案例充分证实了女性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也可以构成强奸罪。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也越来越开放了,在这个男人变得越来越温顺女人变得越来越强悍的时代,我们还用传统的观念来看待这个已经发展了的社会似乎显得有所过时。

当人的需要长期得不到满足时,就会形成一定的积欲,这种积欲在适当条件的刺激下就会爆发。女性和男性一样,会自然地出现性欲望和性冲动。当这种性欲求长期得不到满足而恶性发展时,可能不择手段地发泄这种欲望,也就有可能采取性侵男性这种极端的手段了。现代医学发达,也为女性强奸男性提供了可能,即女性若想与男性发生性关系,可以趁男子不备之机而让其服用“伟哥”之类的药品,就有可能达到非法目的。女性同样可以利用威胁、恐吓等手段达到自己与男性发生性关系的目的。成年妇女也有可能采用暴力手段性侵未成年的男孩。暴力并非是强奸的唯一手段,也可以说在现代社会暴力并不是强奸的主要手段,女性照样可以用其他手段来达到自己性侵的目的。

女性应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把女性排除在强奸罪的主体之外、男性排除在强奸罪对象之外,对男性公民的不公是显而易见的。性欲作为人生而有之的一种自然欲求,不管是男性还是女性都有,既然女性和男性都有性欲,那么这种欲念急性的、恶性的膨胀就极有可能导致犯罪。在女性和男性都可能犯此罪时,只保护女性而不保护男性,这不能不说是对男性公民的极大不公平。按照传统刑法理论,强奸罪所保护的客体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也即妇女的性选择权或性自由权,那么是不是男性就没有性选择权和性自由权呢?所以,就有学者提出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违背妇女意志”改为“违背他人意志”,把女性也列为强奸罪的主体,也符合公平原则。如果淡化性别意识,从客观公正的立场出发,当我们的正当合法权利遭到侵害时,就有依法获得法律保护和救济的权利,这是公平的必然要求,也是人生而有之的一项最基本的人权。刑法本身就是滞后的、僵硬的,需要不断的完善、更新,适应社会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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