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7 张征平借钱未还清,被上犹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2019年01期04)

张征平借钱未还清,被上犹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2019年01期04)

姓名:张征平

性别:

地址:上犹县东山镇石坑村坑口组

案情介绍:2014年9月13日,张征平因购买汽车贷款与宁波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某某公司)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约定:张征平向某银行申请按揭(信用卡购车分期)贷款380000元,由宁波某某公司作为此次贷款的担保人。后因张征平自2015年7月出现逾期还款情况,宁波某某公司因此为张征平代偿透支本金及利息。宁波某某公司代偿款项后,多次向张征平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上犹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7)赣0724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征平偿还宁波某某公司代偿款148159.83元及利息。另外,上犹县人民法院对刘某某与张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8)赣0724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征平偿还刘某某借款本金83333.32元及逾期利息。上述判决生效后,张征平仍未按期履行。经上述债权人申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立案时间:2018年2月7日、2018年11月14日

执行案号:(2018)赣0724执153号、(2018)赣0724执896号两案

执行法院:上犹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7)赣0724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征平偿还宁波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48159.83元及利息。

(2018)赣0724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征平偿还刘某某借款本金83333.32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上述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张征平至今为止履行到位6000元,余款未履行。

联系举报电话:0797-7132489

此信息独家授权今日头条发布,如需转载,请联系执行法院,自行转载需承担法律责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