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犹首例恶势力犯罪团伙案宣判

近日,上犹县人民法院对该县首例恶势力犯罪团伙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依法判处宋某某等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11个月不等。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某、黄某某、陈某某、周某某、曾某某、赖某某等自2017年结识以来,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上犹县东山镇、黄埠镇等地的公共场所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逐步形成为了一个恶势力团伙。经统计,在2017年9月至2018年9月期间,该团伙共实施了7起违法犯罪活动,致5人轻微伤,损毁他人财物若干,在当地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黄某某、陈某某、周某某、曾某某、赖某某结伙多次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情节严重。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为打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公共场所安全秩序,根据六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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